劳务派遣暂行规定_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法规还是法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5:46:35 人阅读
导读:说实话,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因为:一、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非与事业单位签订合同。作为东家的劳务派遣公司,基本上只管人事的招聘与解聘,而不...

说实话,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因为:

一、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非与事业单位签订合同。作为东家的劳务派遣公司,基本上只管人事的招聘与解聘,而不管人事的晋升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基本上没有去上级去沟通待遇、晋升的机会。

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主要源于事业单位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价。而合同总价多少,则主要是源于事业单位获得了多少财政拨款。按照一般的惯例来说,合同总价往往是一年比一年便宜,因为常年合作的关系,能维持一个原价就已经不错了,除非财政上有大的涨幅,不然合同总价是很难有增幅。因此在待遇、工资方面,劳务派遣工再努力,也是徒劳的。

三、劳务派遣工在事业单位的地位是比较低的。派遣工设置的初衷是解决人手不足问题,而他们分配的岗位,往往是临时性,具有可替代性的岗位,很难在核心业务岗位上会有任命,所以从自身的发展上,从业务水平上来说,是很难在事业单位有很大的进步的。

综上三点可知,事业单位的派遣工前途堪忧,一是很难接触到核心业务,二是本身工资涨幅会比较慢,算是即便自身很努力,也很难得到相应的回报。

当然,事业单位整体的工作强度是比较低的,我建议,如果你有志向,可以利用相对空余的时间去学习,发展自身的能力,或者有意向在该事业单位长久待下去的,那可以尝试去接触一下核心业务,打铁还需自身硬,我觉得发展自己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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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需要了解和清楚的是:你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把你安排在用工单位工作,你在用工单位工作十四年,都不是用工单位的一名正式工,而仍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签订多少年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关系,与用工单位无关。你与用工单位连续签订多年的劳务派遣合同都是合法的。

2、既然你已经工作十四年,从理论上说,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和你已经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签订三次劳动劳动合同,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公司第一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三年,其次是5年或10年,而你已经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同一个用工单位工作十四年,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作为一名劳务派遣工,你一定需要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不是一家公司,不是隶属关系,更要知道自己的劳动关系在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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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退休有2个条件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50岁,女管理人员55岁,男职工60岁。病残退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交纳社会保险满15年。至于是什么单位交的社会保险没有限制。


劳务派遣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合同也成立所以是法规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感谢邀约。

各种企业单位普通用劳务派遣员工符合劳动法吗?

这个话题比较沉重,从劳动法的定义上来说劳务派遣是不允许的,请注意不是违法劳动法。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说劳务派遣是当下经济产物,它又是表面合法正规的。

劳务派遣工本质

劳务派遣的本质就是:劳动力转承包,说的直白点就是将工作转手给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由第三方进行岗位匹配人员,赚取用工差价。类似工地工程“包工头”,只不过派遣公司做的更加规范一些,在用工方面该有的保险都有,起码明面上找不出破绽。

劳务派遣工的工作

一般从事劳动派遣都是些简易或苦力工作,比如:保安、保洁、执勤、流水线等工作条件差,流动量较大的工种。对于多数企业来说,这些岗位人员流失率高,频繁换人,有人能承包也是喜闻乐见的事情,每个月的离职率和工作会降低很多。

大名鼎鼎的零时工

劳务派遣还有个比较出名的名字,就是经常“背黑锅”的零时工!

有下列情况的劳务派遣属于违法

多数情况下,劳务派遣起码表面用工没有违法行为。重新修订的新版《劳动法》就针对劳务派遣做出针对修订。

1、同岗同薪。被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员工必须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参照该工种所在地相同岗位劳动酬劳确定。

《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2、用人单位打着劳务派遣进行合法避税行为。

3、利用劳务派遣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行为。

4、故意降低劳务派遣工薪资行为。

5、比原有公司人员加班时间长,变相降低薪酬行为。

6、克扣劳务派遣劳动者节假日福利品行为。

以上行为都属于违法新版劳动法。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劳动力过剩,能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起到很好的作用,只是被一些不良派遣公司钻了空子,吸取劳动者的血汗钱,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以上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如今,大多数公司,企业为了逃避责任,都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是新生代的公司,中国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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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模式,一般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的用工形式。

那么如何理解劳务派遣呢?

第一点,这里需要提到一个误区,就是大家可能觉得劳务派遣就可以避免缴纳社保,其实建筑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与企业自有用工一样,是需要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里说的很清楚。

第二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三点,劳务派遣人员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任职。

临时性一般是指工作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依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依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差额征税的方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只能对差额部分开具专用发票。

而在实践当中,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往往不会选择6%的一般计税方法,一般会选择差额征税。在差额征税执行中应当注意:

第一点、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应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同时,劳务派遣业务也要符合相关规定。

政策参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点、差额纳税需要提供以下扣除凭证:

1、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清单。

2、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第三点、差额纳税是否在不同项目分别适用在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要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

财税〔2016〕47号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分项目选择计税方式,但各地税局有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口径差别比较大:以四川税务、安徽税务为代表认为:不能分不同的服务对象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而陕西税务、广州税务则支持分不同的服务对象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第四点、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同样适用差额吗?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其承揽的业务凡是以提供的工作量、工程量与用工单位统一结算价款的,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缴纳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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