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划后追偿案件管辖_交通事故追偿诉讼的管辖法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21:24:52 人阅读
导读:我国诉讼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意思是原告提起诉讼,以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在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的住所...

我国诉讼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意思是原告提起诉讼,以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

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在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他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为准。

另外,如果是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道路交通事故车主赔偿后要起诉司机追偿,而司机的住所地不在交通事故所在地,车主向交通事故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应当向被告的所在地的的法院起诉。 事故发生地如果与被告的所在地一致,也可以受理,反之,不行。

看到问题写的这么模糊,只知道是担保债务,最终配偶的钱也被扣划了,就是配偶也是被执行人了,结合实务分析,存在两种情况,要么此担保债务在前期审判程序已经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可能性不大,还有就是判决书虽然只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没有配偶名,但是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追加了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不同情况说说。

本案先说真正的债务人,最终能够执行担保人及其配偶,说明债务人的财产是不足以偿还债务了,对他的执行肯定没有放过,所以不需要质疑法院说不执行债务人只执行担保人,这个是不可能的。再说担保人及其配偶被执行,假如前期审判程序已经追加担保人配偶为当事人,最终判决书认定债务是共同债务,那么后期按照生效判决执行配偶也是理所当然,担保债务一般是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考虑本案发生在好几年前,以前对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比例还是很大的,虽然最高院的意见和批复都是要求谨慎处理,只有家庭从担保行为获利才能认定担保债务为共同债务,但是具体审判过程中也不排除存在一定偏差,有相当一些担保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毕竟之前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偏重保护债权人,不然那么多女人莫名其妙背负巨额债务。

当然了,有时候最终判决书也只认定签字一方承担担保债务的偿还责任,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为签字人财产也不足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就会申请追加其配偶被执行人,这个有的法院不支持,也有支持的,据说江苏省是支持的还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在申请追加后,法院执行部门还需要核实其配偶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明确是否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存在才会通知其配偶配合执行,即使不配合也会强制执行,执行的财产以共同财产为限,最多是执行其中一半,配偶在此过程中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既然已经走到扣划的地步,那么担保人自己就要分析一下案件了,看看是否有判决书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有的话,根据今年最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解释分析是否是共同债务,如果依据目前法律可以改正,那么配偶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这样执行依据没有了才能追回扣划的。如果是判决书没有认定为共同债务,只是执行过程中发生,那么就尝试执行异议程序吧,虽然不一定被支持,有的地区执行配偶也是有规定,只要执行范围是共同财产中属于担保人的,超过此范围的执行当然可以申请撤销。

没有专门司法解释。一般认为追偿权纠纷也属于合同类纠纷,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所以需要进一步考察追偿权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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