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_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如何挽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1:42:53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关于离婚对下一代的影响我认为是肯定的。一方面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往远处说甚至对孩子将来的婚姻我认为也会有影响的。现在的年轻人把离婚当成儿戏,稍不顺心...

谢谢邀请!关于离婚对下一代的影响我认为是肯定的。一方面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往远处说甚至对孩子将来的婚姻我认为也会有影响的。现在的年轻人把离婚当成儿戏,稍不顺心就离婚。现在的年轻人的婚姻不是有人包办,都是自己选择的,为什么比以前的包办婚姻离婚率反而更高了呢?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为人父母别太随心所欲,离婚再组建的家庭未必就比初婚好。

要为自己的孩子多考虑考虑。说的不对请年轻朋友们海涵。谢谢!

谢谢邀请。说点个人经历和看法,不喜勿喷呀!

我们也闹过离婚,因为他爱玩,下班首要任务是打双升,不做饭,不带孩子,我既要上班,又要带孩子,买菜做饭洗衣服做卫生,大冬天他把我儿子放在卖菜的铁皮房子里,让卖菜的大婶帮着看着,我下班去找他,孩子冻的小脸都是青的,他把半岁的孩子自己扔家里睡觉然后出去玩,被子差点把孩子捂壮烈,我一怒之下告诉我婆婆公公,本以为作为他们唯一的孙子受伤害,他们会有怜悯心,谁知道不在他们跟前长大的老公,根本就不在他们心里,给我的回复是:他儿子结婚了,就应该由我管教,他爱玩是我没教育好。我牢牢记住他们说的话,从此不告状,你们也别参合我的生活。我不会骂人,也不会打架,只能这样文明处理:你玩不回家是吧?不给饭吃,你玩到早上回家是吧?锁门不开不让进不让换警服,你不改是吧?孩子扔给你,我回娘家不伺候了!不离婚是吧?就这一次机会,我什么态度你都得受着,以后你想离没门。他还真不敢离婚,因为他在工作上是工作狂,荣誉称号证书一大堆,他的报告需要我检查审核,他的总结需要我过目归纳,他的材料需要我执笔,房子是我买的,没有人比我爱他儿子,也没人比我爱我的家。所以,离婚与否,是否会伤到孩子,要看婚姻下夫妻的状态,如果天天吵架,打架,对孩子的伤害更大。父母是孩子的榜样,给他一个什么环境,和婚姻没关系。正确引导孩子的成长,才是正道!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应当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父母均有义务维护子女合法权益,一方发现子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以孩子法定代理人身份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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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一定,这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一般人都会以站在角度为理由,以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包括双方的亲戚朋友都会成为帮凶,应该成立一个机构,专门管理没有得到监护权的一方所出的抚养金,这样最好。

谢邀!这个问题我无法给您提供准确的信息,因为我的婚姻很幸福。请您移步那些朝三暮四的老司机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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