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辞职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解除后,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再次该单位工作,或到新单位工作的,要重新计算工龄。 至于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则会根据你的缴纳情况累计计算你的缴费年限,但这与你的工龄无关。
国企下岗职工,丢失当年的劳动解聘合同,对将来办理退休影响大吗?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来分析,办理退休是不需要下岗职工劳动合同解聘证明书或是劳动合同解聘书等资料的,既然有个人人事档案,一切都比较好办。
按照我国目前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的要件主要是两条,一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养老保险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因为你是从1996年才参加工作的,2002年下岗,在岗时间只有6年左右,而且1996年全国已经全面开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也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而你缴纳的十年养老保险都是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单位缴费只有6年左右,个人缴费4年,所以也是无法享受在岗女职工的年龄来办理退休,只能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规定来办理退休。只可惜的是如果你在四川虽然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但四川省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仍然可以按照50岁来办理退休。你户籍和社保关系都已经转到浙江,不管今后你在浙江缴费年限是多少年,都只能在浙江办理退休,而浙江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还是55周岁。
你在国有企业工作后下岗和破产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解聘书,只是证明你在国有企业有过这么一段工作经历,而这解聘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都是需要装入个人档案的,如果你需要这个解聘书,在个人人事档案里是可以找到的,但是找到也没什么用,只要你在浙江没有就业,是以个人身份继续在浙江缴纳养老保险,今后在办理退休时,由于不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等方面的认定,也不会享受到在国有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女性灵活可以享受到50岁办理退休的政策优惠,所以劳动通解聘书实际在没有什么价值。
综上所述,你作为国企下岗工人,但是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只有6年,养老保险和户籍已经转移到浙江,按照国发(2009)66号文件的精神,只能在社保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的规定,只能在浙江办理退休,在办理退休时不需要下岗职工劳动合同解聘书。
不可以累计计算。
我们来看一下你的工作经历,2012年入职,2017年你主动辞职;2019你再次入职,2020年辞退。
2012年入职,2017年主动辞职,这段时间,有个很关键的点,你是主动辞职,这个时候,是你的自主行为,是你自己主动申请的,因此,你离职后,与企业再无任何瓜葛。企业与你的关系“清零”。
2019年入职,2020年被要求停工清算,这是你的第二段经历,打个比方,假设你的第二段经历是和别人的公司,他们会和你算你前面的工龄吗?答案显然易见是不会的。
只是,你因为又入职了同一家单位,你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觉得,企业也应该承认你前面那段工龄。其实,你想多了,第一段与企业的关系,因为你主动辞职,已经“清零”了。企业没有义务来承认你前面那段工作年限。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假设,你2019年入职该企业的时候,与企业约定(书面约定)前面工龄连续计算,那么,恭喜你,你现在就赚到便宜了。但大多数企业不会与劳动者约定这种事情的,除非你是什么高精尖不可或缺的人才。
你能拿到的补偿,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你在这个单位的工龄,那么,我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你的工龄计算,只计算从2019年开始的工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基数,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超过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
如果你是2019年年初进入公司的,你能拿1.5个月工资,如果迟几个月进入的,能拿1个月工资。
不要抱不必要的幻想,找到理清关系,早点拿了补偿找下家去吧。
当你从原单位自动离职后再受聘于新单位。那么原单位的所工作的工龄应算原单位的有效工龄。而受聘新单位以后的工龄不能与老单位相加算作连续工龄,只能分开算。
但老单位的工龄,只要你在此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保金,然后也可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纳,那么将来退休时,就会一并计算你的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