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东资格管辖法院_股权确认之诉管辖法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6:47:23 人阅读
导读: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一般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挂名股东,但实际出...

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一般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挂名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约定挂名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当双方就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时,就会出现股东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双方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上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字须记载于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字还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名字为工商登记事项和公司章程应记载事项。在确认股东身份时,以上述文书或登记簿为准。因此,当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如果未变更登记,日后就可能发生股权确认纠纷。再者,无记名股票具有证权证券的性质,股东可以凭借其所持有的无记名股票向公司主张股权,如果无记名股东转让股权时未交付无记名股票,则受让人无法证明其股权之存在,从而可能发生股权确认纠纷。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有时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证明其股东身份,从而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也可以凭借股东名册的记载,向他人主张其股东身份,拒绝他人的不合理请求,如果在出资或者股权转让中没有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记载,公司可以拒绝实际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主张股权,这样也会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你可以在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是以公司为被告,有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王某以3万元作为职工入股金参与公司股份制改制。在公司的职工入股通知中,写有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的内容。后公司推举8名职工为股东代表,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登记;而王某则未被登记,同时公司也未向其核发出资证明书。为此,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却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无法享受股东应享有的权利,故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职工入股通知,并判决公司返还3万元股款并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为准,在持股职工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也应坚持该原则。而本案中,由于公司推行职工入股的过程欠缺规范的程序和手续,未将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王某也未实际享有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据此判决撤销公司职工入股通知,并责令公司补足股东认定手续,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出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股东出资瑕疵,公司可以诉未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出资到位的股东也可以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不仅仅有诉讼途径,还有其他非诉手段来限制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甚至将其除名。

文章见公号:北京律师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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