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_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6:47:47 人阅读
导读:合同工资的80%,如果你的合同工资就是最低档工资了,当然就可以低于最低档工资了。我认为是合理的。为什么叫做“试用期”?就是因为员工入职的最初阶段,一方面用人单位...

合同工资的80%,如果你的合同工资就是最低档工资了,当然就可以低于最低档工资了。

我认为是合理的。

为什么叫做“试用期”?就是因为员工入职的最初阶段,一方面用人单位要考察员工的综合素质,是否适应工作岗位;另一方面,也是给员工一个了解用人单位的综合实力、企业文化等多个方面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员工因为不了解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不熟悉本单位的办事流程,即便是一个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员工,到了新单位也有一个学习摸索的过程。

在这个学习和摸索的过程中,新员工往往很难施展开自己的能力和抱负。所以试用期,与其说是员工对公司的劳动输出,不如说是公司对新员工的技能输入。

首先,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一、试用期的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1.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2.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3. 劳动合同三年以上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其次,待遇不会很高。

二、试用期的工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工资的80%, 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的离职规定:

虽然是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可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21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我认为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双方考察适应彼此的一个阶段,薪酬待遇可以适当合理降低。

谢谢邀答!实际上,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实习生的工资标准,只是提到实习期间,实习单位要适当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现实生活中,有的实习单位甚至不给实习生报酬,也引起很多实习生的不满,自己同样也付出了劳动,为什么不能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呢?实习单位应给多少呢?

一、实习的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及教学目标,制定社会实践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实习。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高等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

二、实习生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

具有劳动关系的双方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实习生个单位不具有隶属关系,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双方主要受民法调整,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报酬多少是要经过双方协商的。

三、实习单位应合理支付一定报酬。

所说实习生实习的目的是提高对生产和生活的应变能力,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但毕竟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尽心尽力工作,也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劳动,获得一份收获当然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对此也有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当然这虽然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各地标准不一,但毕竟还是有可以遵循依据的。

可见,作为一个还在校门的学生来说,为了能提前认识到社会,踏入实习的大门,见识到丰富多彩的生活,无疑是一种促进和提高,是多少金钱都难以买到的,又何必为了短期的实习工资去计较生气呢。当然作为实习单位也不应吝于刻扣实习生的心血报酬,何况他们还是社会和单位建设发展的脊梁呢!更何况优待员工还能为单位积累良好的品牌、口碑和声誉,促进单位的发展呢!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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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里必须写明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几个月(一般是1个月到3个月,签三年期合同试用期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还有80%这个是不低于,看清楚是不低于,也就是说试用期工资应该是转正工资的80-100%,以及你可以查下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合同违法部分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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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工资,在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的规定:①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②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首先,①与②是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关于①,一般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来支付,如果要按照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计算的、该工资又与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相差比较悬殊的话,建议在录用前充分说明,避免入职后产生分歧。

关于②,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构成各地区有差异,最大的差别就是最低工资里是否包括个人负担保险和公积金。因此看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要看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是哪种。例如最低工资标准里包括个人负担险金的,那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金额就是扣除个人负担险金前的综合工资,而不是指到手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公司当然应该要支付差额部分。虽然大多数的情况之下,用人单位会用各种借口、各种措施,不愿意支付差额部分,但是,这是国家法律提供给劳动者的基本保障。


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律如何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指税前工资收入,而非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税收收入。如果劳动者的税前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当事人是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


所以,如果你的身上有这样的不公待遇,你应该立即到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申请仲裁,而不要怕麻烦而放弃自己的权利。


只有大家都来学法、用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的促进劳动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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