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_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怎么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9:13:48 人阅读
导读: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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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这要根据一方父母出资数额的多少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这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际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部分放款或者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就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个人的名下,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其子女还要支付所购房屋的余款,这些款项不论是两人共同支付,还是任何一个人支付,都是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是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一方父母的出资情况,出资父母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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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双方按照婚后共有财产,协议分割住房产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平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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