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和证据之间的关系_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必须采纳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8:17:48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认为的。应该是医院只能证明你所受伤的位置,受伤的情况。司法签定是证明你受伤的性质。也就是说,医院证明是证明受了几处伤,受伤处的状况。司法鉴定,是...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认为的。应该是医院只能证明你所受伤的位置,受伤的情况。司法签定是证明你受伤的性质。也就是说,医院证明是证明受了几处伤,受伤处的状况。司法鉴定,是根据医院开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做出是什么伤情,是轻伤或重伤,还是轻微伤。也可以说医院证明的是病情。可法鉴定是法律性质。

证据伪造已涉嫌防碍司法公正,而且证据不会被采用,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并未有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举证的问题,许多法院已经允许提出这种自行鉴定结论。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进行了明确,自行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当事人举证的合法形式,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由此可见,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与法院指定鉴定所得的鉴定结论均是具有同等证据主体地位的,但仍需要经过庭审质证、审查后才能上升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121

到法院告单位‘’伪造证据‘’是立不上案的,既然不能立案,就谈不上请求法院组织鉴定证据的真伪。

请求法院法律保护,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要求。比如要求法院解除你与对方的婚姻关系,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等。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你提出的请求,很显然超出了法院依法保护的范围,所以是立不上案的,更谈不上请求法院鉴定证据的真伪。

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本人认为: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与涉案证据不符,在鉴定意见质证程序中,向审判法庭提交抗辩的质证陈述意见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是证据的一种,由于它是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法定程序做出的,通常认为它的证明效力较高,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结果应当采纳。

但是,并不是说司法鉴定结果必须采纳。司法鉴定不被采纳,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又得不到合理解释。

2、鉴定机构、人员没有资质,或鉴定程序有问题。

3、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合理质疑,经传唤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询问,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不被采纳的比例较低。

一、司法鉴定报告在三大诉讼法中的法定名称都是“鉴定意见”,也就是说这属于一种意见,因此从名称也可以看出不能作为唯一标准。

二、由于三大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中都有“鉴定意见”,所以就说一下我国诉讼法中判案的标准:

1.法官判案确实有唯一的标准,都规定在三大诉讼法的“总则”部分,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应的法院判决都必须遵守这个标准,所以民事诉讼法中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诉讼法中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刑事诉讼法中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事实为根据”,在民事诉讼法中叫“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行政诉讼法中叫“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叫“定案的根据”,在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统一叫“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用词有差异,但是意思是一样的,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那么以什么标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呢?三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都明确一个标准: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也就是说,光有证据还不行,必须是“查证属实”的证据,即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

3.那那些属于证据呢?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八类证据,而鉴定意见只是其中一种。

4.就算八种证据都有了,还要根据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认定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比如《民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因此,鉴定意见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后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

三、鉴定意见由于是通过一定程序、标准进行鉴定后,由鉴定人作出的主观判断,因此受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人经验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有可能出现一定的偏差。基于这个缺陷,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法官也不敢仅仅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

另外还可以通过证据种类和规则进行分析,限于太过专业和复杂,就不赘述。

综上所述:鉴定意见只是一种证据,不论在哪类诉讼中,基本都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后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再结合法律进行判案。

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法定的证据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试听资料等七种。

《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将鉴定结论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

因此,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报告书就对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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