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追回给小三的财物_夫妻共同财产花到小三身上追回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7:15:21 人阅读
导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小额处分,夫妻一方都拥有“家事代理权”,即任何一人都可以自由处分。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小额处分,夫妻一方都拥有“家事代理权”,即任何一人都可以自由处分。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应当经由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追回该部分财产。因此,丈夫可以起诉小三返还财产。

如题所述,甲男和乙女结婚以后,随着时光飞逝,乙女渐渐对甲男失去热情。乙女虽然年龄增长,但心智仍没有增长,仍然怀着一颗粉嫩的少女心,憧憬着激情澎湃的热情和欲望。于是,乙女在心痒难耐之下,终于跨越雷池找了个婚外小三,乐此不疲地和他偷情,一时之间心花怒放,尽情享受自己焕发的激情第二春。

更为甚者,乙女为了讨得小三男的欢心,竟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男送财送礼,花费甚巨。后来,甲男终于发现端倪,一怒之下提起离婚。那么,法院会判决离婚吗?对于子女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甲男能够予以追回吗?

首先,乙女长期和小三男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给了甲男极大的心理痛苦。因此,法院在大概率上会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其次,乙女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包养小三男花费甚巨,构成无权处分,甲男有权要求小三男予以返还。

因此,对于那些妄图通过当人小三发家致富的无耻之徒,到头来很有可能会人财两空。

老公私下给小三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利追讨回。但是生活中操作却很有难度,有以下原因:第一,败家老公属于自愿馈赠与小三,变心老公还可以狡辩说给的是属于自己那部分财产。第二,老公与小三发生经济往来,取证困难且证据没有说服力,很难在法律上作为证据。第三,那对狗男女不会留下借条收条字据,更没有录音旁证,证人更是绝不可能有。

鉴于以上客观因素局限,作为妻子要想讨回财产,首先搜寻有力的证据。比如,转款凭证,录音旁证等。其次,找到小三不要打闹,面对面沟通让对方同意退还金钱和财物。最后,对付那种不讲理耍泼的小三,可以在不触犯法律的范围内,利用名誉迫使她归还。具体操作可以找她的父母及亲属协助做工作,还可以找她的好友或者单位领导做工作。总之要把握分寸,不能人身攻击散布谣言造成严重后果。

最后奉劝一句:既然已经给了就别追讨了,管好自己的老公,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诚邀,吴秀波的事最近经常上头条,经常在热搜榜上排第一真是牛逼啊,让同是姓吴的吴京,吴京安,吴云飞,吴亦凡等人黯然失色。至于吴秀波能不能像朗咸平那样从小三那里拿回给小三的2900万得打个大大的问号。

俗话说的好,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男人是用下半身考虑问题的,而女人是用上半身考虑问题的。这些话虽然不是真理但也是有部分道理的,无论男女都有七情六欲,情欲本无好坏的分别,只是人心分好坏。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都有情欲,只不过好人与坏人对情欲的运用各有不同。好人有情欲可以产生爱情,友情,亲情等善的一面,坏人有情欲只会产生无情,绝情,滥情等恶的一面。

吴秀波和陈昱霖的事除了对他们个人和家庭产生负面影响,也对中国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表面上是他们私人的事,其实牵连甚广。这件事只会让中国网民对娱乐圈的形象更加不满,政府肯定也会对娱乐圈严查。

吴秀波和朗咸平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都是出轨,都是嫌自己的老婆没吸引力找小三。不同点是朗咸平的小三和吴秀波的小三不一样,朗咸平能通过法律手段从小三那里拿回自己的钱证明那个小三不像是个乱花钱的主,如果乱花钱朗教授就算打赢官司也拿不回养小三的钱。再看看吴秀波养的小三陈昱霖,翻开陈昱霖的微博照片看简直就像富豪人家的阔少奶奶,穿名牌,带名表,喝名酒,挎名包,经常出入高级酒店,美国檀香山,日本东京,中国上海等地,就连陈昱霖的父母也跟着沾光不少。陈昱霖这样的作风比李湘是有过之而不及,李湘只会炫富,陈昱霖不但会炫富,还会炫生活情调。

吴秀波找了这样的小三只能算他倒霉,他养的小三太爱花钱了,会花钱不会挣钱。会保养自己的容颜不会修养自己的身心。从这一点来看吴秀波就算赢了官司也拿不回那2900万,因为陈昱霖都把钱花光了,就算卖房,卖金银首饰也拿不出那么多钱。这官司打赢了也是白打,最多能追回少部分钱财,全部追回只是个梦。




夫妻共同财产花到小三身上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中,当遇到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致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小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规定,赠送给小三的钱款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做主,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所以这样的赠与协议无效,小三应当全部返还钱款。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你好,先代理过类似的案例,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真实案例简介

这个案件发生在大概10年前,男方是外省的一位土豪,女方是我们本地人。

那个时候流行用扣扣,男方通过扣扣跟女方聊天并视频以后,感觉有眼缘,双方还没见面,男方就打给女方五、六万元“零花钱”。

没多久,男方就飞过来跟女方见面,第一次见面双方就在本地五星级酒店过夜了。

之后没多久,男方就主动为女方在我们本地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付了40多万的购房首付款,是男方在房开商处直接刷的卡,但是房子是女方个人的名字。

后来,男方的女儿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父亲在这边有小三,男方的原配从女儿处得到男乡出轨证据后,与男方摊牌。

男方迫于压力,同时也想挽回婚姻,向原配作了坦白,并提供了付款给女方零花以及购房的流水凭证。

于是原配通过朋友介绍,辗转找到我们代理这个案件。该案后来法院判决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其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小三因该无效赠与行为而取得的财产被判决返还原配。

律师评析

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这里的平等处分权包含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对于金额不大的日常生活的开销,夫妻双方都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另一层含义是,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金额较大的开支,夫妻双方应当共同作出决定,未经双方共同决定,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就是属于后面这种情形,男方动用数十万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到外面无偿赠与小三,既违反了上述夫妻同处分权的法律规定,也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而小三这一方取得这个财产,是无偿的,而且并非善意取得,因此该赠与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在夫妻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其财产是一个整体,因此这里的无效是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是全部返还,而不是只返还原配一半。

这个案件有人觉得小三有点冤,甚至有观点认为,原配只能要求返还她的那一半。但是,也有人认为,如果只返还一半,那么小三实际上就从中可以“获利”,这相当于法律变相鼓励小三行为,这与社会的善良风俗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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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可顿悟,事需渐修。我是@文金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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