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和法定代表人共同被告_实际控制人和法人不是同一人,怎么起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21:35:45 人阅读
导读:您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首先说一下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上述这种情况下,需要了解具体情况,法人签字借...

您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首先说一下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上述这种情况下,需要了解具体情况,法人签字借款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就认定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都是法人行为。需要针对个案进行分析,是以个人名义还是法人名义借款。虽然款项是打入公司账户,但是还需要结合借条载明的形式进行判断以及所打款项的用途综合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体来说,企业盖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借款,不一定都是公司行为,需要结合公司借款情况,款项用途综合分析。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大刘说法:要分具体情况,如果企业使用了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很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很多法定代表人,为了资金周转或者企业生存,以个人的名义向自然人或其他企业借款,目的是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际的使用人是企业。

根据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最高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以其不是借款人为由进行抗辩,而是应当与个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我们可以看一个最高院发布的简单案例。

陈某某与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孙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置业公司应否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浙江高院作为二审是这么说的:基于孙某某的身份,认定具有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涉案的合同借款用于某安置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原告陈某某因此要求孙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三、原告应当承担请求企业共同偿还借款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公司,那么原告主张公司共同偿还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扩展阅读。

如果情况相反,以企业的名义订立借款合同,但使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一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与之前的解释类似,就不再赘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来看,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并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支出的,公司才需要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最好是能够要求借款人说明借款用途,例如:本人借款用途系用于名下某某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并加盖公章为宜。

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那在什么情况下,公司欠债,可以冻结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针对目前对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缺乏有效限制手段,以及单位财产与负责人个人财产混同消费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适时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即在这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1)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

(2)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3)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个人,起诉时将公司法人列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或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公司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般不参与诉讼。

因此,在对公司法人提起的诉讼中,不能把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列为当事人,只能把公司列为当事人。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

题主所述的法人,其实就是指公司,不是指具体的自然人,所谓“法人不是人”,就是指法人是公司。

一般人分不清法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这些法律用语的内涵和外延。比如题主的提问就比较混乱,其实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你能证法人和实际控制人人格混同,否则,是不能起诉实际控制人的。

面对这种情况,如果实控人有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可以以恶意欠薪罪追究实控人的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请咨询当地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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