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_要约条件指的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0:52:30 人阅读
导读: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可见,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合同法》还规定: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经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告成立。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明显不同。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要约的条件,即为承诺。

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 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扩展资料:

特点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

首先,内容具体确定: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其次,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

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的概念的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谓特定的合同人,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也就是说通过要约的内容,人们能够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二)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需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四)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起要约。一旦要约人对要约承诺,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即告结束,合同也就成立了,发出要约的人自然要受已成立的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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