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期间辞职_劳务派遣用工要不要选择离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21:40:38 人阅读
导读:辞退不给发或少发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是绕过《劳动法》,逃避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的一种不合法的产物,也会造成滋生腐败。建议国家取缔,需要和派遣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

辞退不给发或少发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是绕过《劳动法》,逃避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的一种不合法的产物,也会造成滋生腐败。建议国家取缔,

需要和派遣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和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公司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并作相应社保转移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务派遣是不需要离职的,能在三线城市拿8000工资已经很高了。劳务派遣是指不是与你上班的公司签的合同。而是你与劳动派遣公司签的合同 ,应有的福利待遇都会享有。比如五险一金还有其它的一些商业保险。休假等等,希望你能满意。谢谢!

针对题主的这个问题,可以明确告诉您:必须拒绝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

现在很多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都有一种利益相联的关系。可以说有些劳务派遣公司,本身就与用人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劳务派遣市场乱象丛生,极不规范。为了私利,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可以不顾派遣工的任何合法的权益,给予任意的侵犯与践踏!

为了维护派遣工自身的合法权益,除了依靠法律的力量,更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行动;否则,派遣工的处境与地位将很难改变!

劳务派遣工如果自已不行动,将很难有人会为我们而行动。命运就掌握在自己手中,只有行动才能改变命运!

也许个体的力量是渺小而微不足道的,但个人的力量终究可以汇成强大的变革洪流,我们没有理由轻视自己。

一、用工单位这种做法,究竟有何目的?

1、这样做可能与派遣公司的合同未到期,用工单位为了避免支付补(赔)偿。

按照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只要派遣员工,没有任何个人问题,用工单位是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否则用工单位将为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果用工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用工单位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公司将继续为劳动者按排新的工作,若没有新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将为劳动者支付每月最低工资。

而派遣员工自己主动辞职,则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将不会给其任何经济补偿金,这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是一箭双雕的好事情。

2、这样做可能为了减少派遣工的工龄,可以降低赔偿的风险。

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员工,填写自动辞职申请,然后与新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其目的就是为了造成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龄的中断现象。

如果用工单位不采用这种方式,而是直接让他们改签另一家新的劳务派遣公司,才会造成两大隐患。一方面是改签之前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的赔(补)偿金;另一方面则是在以后的工作中,一旦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补偿时间可能会较长,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无法支付补偿,用工单位将承担连带的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采取这种做法,不仅可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大大的降低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长与金额。

3、这样做可能用工单位,找到了比原来更为廉价的劳务派遣公司。

由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他们所要求的薪资待遇,比原来的劳务派遣公司要低得多。用工单位并且决定提前终止与原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合同,同时为了避免用工单位的违约而支付经济赔偿金,就要求劳务派遣工在辞职信上提起自愿辞职。

这样用工单位,既不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也不用为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任何的赔偿。这真是一件非常高明的操作手段,既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的利益,也损害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权益。

同时通过这种方式,还能和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新的用工合同,以此来降低用工单位的劳动力成本支出。

为了实现用工单位的最大利益化,他们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甚至不惜违法。

二、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务派遣工,该怎么办?

1、坚持要求按原劳务派遣协议执行,拒绝签字。

可以肯定的说,原劳务派遣协议的薪资待遇,一定比现在将要签订的劳务派遣公司的要高,否则用工单位不可能冒着支付赔偿金的风险,要求劳务派遣工申请辞职。

因此劳务派遣工必须要求用人单位按原劳务派遣协议执行,拒绝在辞职申请上填写志愿辞职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如果用工单位执意要解除劳务派遣工,则必须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2、劳务派遣工为什么要拒绝签?

一旦劳务派遣工签订了辞职申请自愿书,不但无法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而且还会造成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工龄的缩短,一旦在以后的劳资关系中发生了赔偿纠纷,则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以前的工龄将全部清零,不会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

同时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工资薪酬极有可能比原来还低,这将导致劳务派遣工,不但会损失应得的赔济补偿金,还可能会被降低薪资待遇。

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将是双重的损失,因此劳动者必须坚持原则,拒绝用工单位的这种违法的要求。

3、如果用工单位执意解除劳务派遣工,则应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自己的经济赔偿金。

只要劳务派遣工没有任何人个人过失,用工单位违法解除与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则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87条,都已明确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具体的操作流程,先与用工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唯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真正的维护底层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不要奢望用工单位会良心的发现,主动给我们赔偿!任何的妥协与退让,都会让劳务派遣工的促进更加的艰难,而且还会助长用工单位违法的气焰。

请不要太在意作为劳务派遣工那点儿微薄的薪酬待遇,也不要太在意那种没有尊严的工作与生活,大不了我们从头再来,不会还有比劳务派遣工更低的工作了。那我们还有什么值得犹豫呢?该拿起法律的时候,请尽快行动吧!否则,请您别在这里哀叹自己的不幸,这又能怪谁呢?

当然以上的看法,仅供参考。如果有任何不对之处,请多多批评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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