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名词解释_什么是归责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0:00:32 人阅读
导读: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归责原则主要有三: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

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归责原则主要有三:



一、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指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在这一原则下还有一个特殊的归责原则,也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从法理上而言,这一原则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因为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还是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的,只不过在这里采取了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文指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依据法律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理解该原则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无过错责任必须先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也即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不能随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是无过错责任并不当然绝对要求行为人无过错

意思是虽然法律不论行为人过错与否,但如果此时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过错也无妨适用该原则,依然需要承担同样的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该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其实该原则是否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在学界历来有争议,因为该原则从条文表述上来看并无责任分担的相关论述,而只有对损失分担的论述。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也不免有了“和稀泥”之嫌。最新发布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也因此而删去了此条文,可以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

将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只是前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大原则了,这也是符合国际立法惯例的先进做法。

  归责原则的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之适用,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似乎重要得不言而喻,无需画蛇添足多作限定。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对侵权行为法进行研究、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和审理时,归责原则的讨论自觉不自觉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权行为法整体而言的层次。理论研究中,学者以“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为题展开论述;①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时,也常见这样的表述:“民事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对这种以归责原则广泛用于侵权行为法、侵权民事责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异议。  然而这种将“归责原则”中的“责”等同于“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中的“责”的做法,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与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的保护对象相比,具有突出的非物质的特点,是一种非实体的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应地并不以侵害物质实体作为手段和前提。不过,由知识与载体  《归责原则》  的相互关系所决定,无论是知识产权人财产利益的实现,还是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所谋求的财产利益的实现,都必须借助于承载知识的物质实体的传播。因此,为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人们不得不更加注重采取停止侵权这种措施。知识产权诉讼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鲜明地体现了这种必要性;与这一暂时的行为保全相对应,诉讼终结时得出的停止侵权的结论同样具有首当其冲的作用。停止侵害等决定的作出,则意味着侵权行为人承担了以此为内容的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显然发生在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未及考虑之时。②加之归责原则中的“责”与民事责任中的“责”相等同,无怪乎有学者会着力于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中争取一定的适用空间,并就此引发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归责原则的争议。虽然许多学者主张,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仍然应当坚持一元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③但仍不乏学者认为,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分别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公平责任制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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