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适用回避制度吗_专家靠谱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8:08:51 人阅读
导读:《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四种情况。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四种情况。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但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取决于司法活动的哪个环节。法庭审判时,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其设置是为了帮助一方说明问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也说明了,专家辅助人不具有中立地位;在侦查、检查活动中,专家辅助人是为了帮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查明案情,有居于中立地位的义务,此时适用关于鉴定人的回避规定,需要回避。

可以的,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出庭有着明确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3、2017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做了细化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在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一至二名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里的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有的是医学专家,有的是大学的医学教授,有的是资深的医生,当患者们在庭审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和一些专门性的问题有疑问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他们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进行质证,并且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并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这样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患者自身和律师对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的缺点,使得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一个更加平等的地位,同时更加有利于患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在医疗案件诉讼过程中,对于没有医学知识的患者来说,专家辅助人是必不可少的。

如今提到航天技术,绕不过埃隆·马斯克的名字。他主持研发的回收式火箭一旦投入应用,将会让人类航天规模井喷式增加。然而他并非航天专家,而是物理学和经济学双学士。与他不逞多让的贝索斯,制造了近20年美国推力最大的火箭发动机,最初也是开设亚马逊卖书起家。

今天,经常会出现这种跨领域的杂家,大大遮盖住专家的光环。其实,这正是科学事业回归初心的表现。科学是干什么的?无非就是研究和解决前人没弄清的问题。“Science”一词的原意就是“知识”,明末徐光启把它翻译成“格知学”,指通过研究事物来求得知识,意思也基本接近。

早年的科学没什么内部划分,牛顿不仅研究力学、光学,还作过化学和生理学实验。发明电报代码的莫尔斯,其职业是画家。奠定遗传学基础的孟德尔,生前只是个牧师。随着科学不断发展,各种学科成熟并固定下来,然后就是不断产生分支。“Science”也被重新翻译成“科学”。这是明治年代的日语词汇,原意是“分科治学”,正好符合那个时代科学的变化。

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描绘出一幅建设现代中国工业体系的蓝图。文中经常有这样的字样——“计划详细之点,吾则让之专门家”、“须留以待专门家用科学之眼光考察之”。这里“专门家”含意等同于今天的“专家”,可见那时候科学分科化已经很深入。

据汪涛介绍,上世纪80年代,中观层次上已经有5500门学科,最细分的学科总数达到11808种(《实验、测量与科学》人民东方出版传媒出版)。时间又过了四十年,可以想象科学成了多大的一个迷宫。如今专业课教师一上来,都先要介绍我这个学科定义是什么,研究范围有哪些,和相关学科有什么异同,听起来更象是在划分势力范围。

以学科建设为导向,而不是以发现、研究和解决客观问题为导向,正在把科学变成新式的经院哲学、繁琐哲学。大量人力去炮制论文专著,对各门学科进行“综述”、“浅析”、“初探”,追求SCI上的引用率指标,而不是研究客观中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就指出,现在这种“学科中心主义”应该让位于“问题中心主义”。当你埋头在书本里,你看到的是一门门学科,但是你抬起头来环顾四周,你能看到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吗?你只能看到一个个问题——采光问题、建筑保暖问题、交通问题、空气质量问题。每个问题都需要很多学科一起合作才能解决。

如果一个人追求用SCI上的高引用率来评职称,他确实会成为专家。但如果一个人致力于解决现实中的某些问题,他往往会胜过专家。今天到处都有关于马云的鸡汤文字,但是当年那个英语教师投身于完全不是本专业的网络建设,只是想解决交易渠道不畅这个现实问题。

今天,《建国方略》的名字经常见诸媒体。这里建个港,实现了孙中山的某个预言。那里铺条路,实现了书中的某个构想。可见它具有极高的前瞻性。然而孙中山在书里提到的那些“专门家”,却并未有人写出《建国方略》这类宏篇巨著。

以专业为导向还是以问题为导向,想当专家还是想解决问题,两者的区别由此可见一斑。

您好! 对鉴定结果不满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如果院方符合重新鉴定的要求,那么法官同意重新鉴定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您对鉴定意见不服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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