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_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1:50:46 人阅读
导读: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1、代理权律师的代理权分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律师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2、提出意见权律师...

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代理权 律师的代理权分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律师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2、提出意见权 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会见权 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有权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权要求侦察机关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

在侦查阶段,只有五种情形律师会见需要许可:有组织犯罪、重大贪污贿赂案(50万?)、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案件侦办的。

所以,"其他"这一口袋兜底条款,让一切皆有可能

目前来看,至少在三个方面有比较大的作用:

第一,可以稳定嫌疑人的情绪。

毕竟大多数嫌疑人都是第一次经历刑事案件,突然间与外界隔绝,见不到亲人,寻求不到帮助,而且面临着侦查机关的高压盘问,精神上极易崩溃。
此时律师的介入,对其心理上精神上会起到安抚作用,通过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法律知识的了解,也会无形中对嫌疑人的情绪起到稳定作用。

第二,了解罪名,给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

罪名以及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经过认真研究,可以大概知道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出一个初步的判断。
让当事人及其家人不至于手足无措,忙中出错,甚至病急乱投医,花了不该花的冤枉钱,更严重的是由于病急乱投医,可能会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机会。

第三,如涉案性质相对简单的话,可以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由于目前正在由羁押为原则向非羁押原则转变的过程中。办案机关的思想观念正在向好的方面转变。此时通过有效的沟通,很有可能将嫌疑人有挤压状态转变为非羁押状态。

上述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第一、通过会见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决定会见的次数,通过会见了解以下内容:

1.还原公安的讯问内容。办案人员讯问过几次,问了哪些问题,出示了哪些证据,当事人是如何作答。

2.了解案件经过。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可以陈述清楚自己涉案的情况

第二、通过家属及知情人了解案情

在侦查阶段,家属应配合辩护律师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及证据材料

第三、向办案警官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些材料和意见也是向办案警官提交。

因此,在侦查阶段与人办案机关保持沟通也十分重要。

第四、通过对罪名证据体系及案例的专业分析,预判案件情况。

以上三种方式,都有其缺陷。第一种方式,在有多名涉案人员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讲清楚自已的情况,别人怎么说,无从知晓;第二种方式,有的家属对案情一无所知,也提供不出有利的材料;第三种方式,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沟通案情,一般都比较简单,很少透露关键情节。

不论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最后都需要通过证据来定案。

了解了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之后,专业刑辩律师可以通过分析公安机关侦破这个罪名的案件需要的证据种类及证明标准,结合当事人陈述,来判断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必然会收集到的证据及可能收集到的证据。再通过对证据的分析,透析整个案件情况。

另外,在我们办理案件的时候,还会通过搜索本地法院的已判案例来推断公安机关的办案风格及本罪名的证据体系。

前三种方式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了解案情的常规方法,第四种方式非专业刑辩律师无法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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