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确定数量的采购合同是否成立_合同不成立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4:14:59 人阅读
导读:买卖合同只有标的和数量是不能成立的。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外,双方当事人...

买卖合同只有标的和数量是不能成立的。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一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还要注意的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当然不成立。《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合同里一般都会有违约金条款,这是为了明确责任,但是没有也是可以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没有违约金条款不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但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建议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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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怎么跟没干过工程一样呀?招投标工作一旦确定中标方后,或书面或口头当众宣布xⅹ公司中标,表示招投标工作结束。然后转入中标方(乙方)和厂方(甲方)签定xⅹ工程施工合同。一般由甲方起草,合同包括:工程名称,甲、乙方,地点、工程量,技术要求,工程开工及俊工时间要求,结算方法,如执行国家ⅹx年定额标准,xx年取费标准。付款方式。及其它。然后由甲乙双方修改,双方同意后,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要求监理公司签字盖章,交公证处公证,合同生效。

不再是招投标合同,而是工程施工合同。

要综合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分析,如果双方按照商业惯例或者另有约定,虽然没有数量,但仍然不阻碍双方进行实际交易的,通常会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订单在民法中叫做要约,订单买卖关系形成要约协议,双方应当承担缔约责任。

对于您所述情况,要明确以下问题: 1、订单确认信息。描述模糊。我来推理一下几种可能: ①贵公司发出订单邀请,对方返信或者返件确认订单。②对方发出订单,贵公司反信确认收到,同意接收订单。③对方发出订单,贵公司没有返信或回执确认,直接采购备料生产。④贵公司发出订单邀请,对方不置可否,贵公司认为对方默认,采购备料生产。对于1、2情况,要约协议成立。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不履行的应当赔偿已经备料生产而造成的损失。积极准备起诉、搜集法庭证据:对方的订单;对方取消的订单通知。贵公司备料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果是电子MAIL形式的,电脑截图相关订单、确认订单、退订单的MAIL,注意显示MAIL到达时间、内容。对于3、4情况,要约协议不成立。所有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对象,标的物,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

你觉得呢?没有数量,价格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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