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哪个部门负责_拆迁最怕什么投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7:20:23 人阅读
导读:我也是一个被拆迁者,根据我的经验选择回迁比较合适,但前提是你要有一个落脚的过渡房暂住,这样面积上不吃亏,而且还能得到一定数量的补偿金,还有租房子的过渡费,再就是...

我也是一个被拆迁者,根据我的经验选择回迁比较合适,但前提是你要有一个落脚的过渡房暂住,这样面积上不吃亏,而且还能得到一定数量的补偿金,还有租房子的过渡费,再就是一般征收办很难在承诺期内完成回迁,这样拆迁办在逾期阶段租房过渡费翻倍,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如果拆迁时选择现金补偿,根据现在的房价面积会缩水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今年的乡村拆迁,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提供的三种补偿方式。法定首选是重新选择宅基地新建安置。其次是安置房安置。再次是货币补偿。单一的货币补偿,因不服从征收补偿决定,漫天要价,防碍征收工作进行,会被法院判决司法强拆。另两种补偿方式,没有司法强制!国家以法律保护公民产权。依法阳光的选择补偿方式,才能奔向美好幸福的生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拆迁: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般是住建局,或者独立的征收指挥部。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集体土地上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部门或征收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

动迁办属于临时部门,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

  由拆迁办管理  拆迁办由建设局和政府联合设立。如果对拆迁事宜有异议,可以直接找拆迁办,也可以找建设局规划股。如果是重大原则问题,可以到信访办上访。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我国土地的性质只有两种,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就属于集体土地;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主要目的就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当政府和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签字生效后,被依法征收的宅基地即收归国有,此时,政府就有权收回宅基证,即使政府不收回,也会注销;相反,若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政府就无权收回宅基证。更多问题请咨询京平拆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拆迁办】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局的拆迁办公室城管。拆迁办。拆迁办房产局下属的拆迁办公室.简称拆迁办房屋拆迁是一种中介行为,所以它的主管部门是根据各自地方的管理而定的,大的主管部门为各地的建设厅,小的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有建设局或房管局,还有可能是中介办

一、强拆哪种投诉方法最有效

  被拆迁人遭遇到强拆是可以到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采取和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门沟通,是最有效的投诉办法。

  依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遇到强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非法拆迁的维权方式

  非法拆迁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三、暴力强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刑事责任

  1、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根据《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私闯民宅。《刑法》第245条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采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对被拆迁人的进行人身攻击的,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民事责任

  开发商、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拆迁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就人身、房屋等财产的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成立,拆迁人则须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责任,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1、拆迁人采取停水、停气等手段干扰居民正常生活,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在拆迁人毁损被拆迁人的财产,或造成被拆迁人身体的伤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和119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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