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适用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_超过60岁老人工伤受伤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1:42:23 人阅读
导读:工伤赔偿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

  工伤赔偿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当事人年满60岁,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是工伤,按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第四脚趾切除,二三脚趾功能没有完全恢复,丧失功能评分不会超过双脚7.5分,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最低伤残等级十级的标准是≥10分,不构成伤残等级。用工单位只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当事人自己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单位赔偿责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 十级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完全可以。但是直接损失,比如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不能双倍赔偿。

从大额来看,主要是,你可以要求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如果你辞职不做的话,一次性医疗及就业补助金。

建议当面咨询当地律师咨询代理。

侵权责任法优先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且工伤保险条例只在工伤中适用。

就是说他们之间有抵触的以侵权责任法为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有些条款是有冲突的当然用侵权责任法,但是工伤条例好像不存在冲突因为只在工伤中适用。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