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处罚_网络虚假宣传处罚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4:24:28 人阅读
导读:第一条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假宣传行为(含“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下同)的行政处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假宣传行为(含“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下同)的行政处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

(二)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三)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四)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五)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宣传如果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删除图文后并承认存在违规后,可以从轻处理或不做处罚

但如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后,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处罚会很严重

宣传行为就是广告行为,对此广告法第二条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

虚假宣传,顾名思义就是提供虚假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或误导。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特别在第四条重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那么,哪些人能够构成虚假宣传呢?有四类个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这是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举个例子,我是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如果我要宣传自己,发布广告(当然,正常情况下律师是不能做广告的,举自己的例子是避免躺枪),我委托一家名叫宇宙的公司(名字大,有影响力,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给我设计广告词,发布在悟空问答上(不要告我啊),由于我本人长得丑,怎么美化都拿不出手,就请了一位主演过爆红律政剧的某电影明星草原狼来出演。广告内容有这么一句话:“获得无罪判决最多的律师”,其他的可以忽略。

在这个案例中,我就是广告主,宇宙公司是广告经营者,今日头条是广告发布者,草原狼是广告代言人。我们来看看“获得无罪判决最多的律师”是不是虚假宣传?

广告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广告内容准则”,其中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我的这句广告词就有“最多”这个词,单纯从这个法条来看,我是违反了,涉嫌虚假宣传。但假如我真的获得过100份无罪判决呢?从最近这几年每年不到万分之八的无罪判决率来看,100份无罪判决真是最多的律师。但即使有,我这样说,还是不行,因为没有官方的统计数据支持。所以我如果这样宣传,就是妥妥的虚假宣传了。

但如果我改一下呢?比如说“获得过无罪判决”,这样就不是虚假宣传了,因为我确定获得过一份无罪判决,四份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的就更多了。

如何处罚虚假宣传呢?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简单点,最高罚款可以到广告费用的十倍或者二百万元。但记住这个罚款只能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草原狼不能够依据这条进行处罚的。

最后说说虚假广告罪,这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这个数字很吉利,也是纯属巧合),最高量刑也是二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你好,1、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邀,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目前仅仅是立案侦查,并未实质进入审判阶段。所以谈处罚,还为时过早,只能根据现有的立案侦查的罪名进行推测。

目前根据新闻内容所知,权健因为涉嫌虚假广告罪以及传销犯罪已经被立案侦查,据此至少可以说明现有的调查结果已经从侧面印证权健确实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行为,而且立案侦查的决定也说明其违法经营行为已经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刑事立案侦查并不等于权健的经营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只有经过公安侦查之后递交公诉机关认为确实犯罪事实清楚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经审判之后,才能认定为本案当中权健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

同时值得参考的是,权健涉嫌的罪名为虚假广告罪以及传销犯罪被立案,据此根据《刑法》的规定:

【虚假广告罪】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关于“情节严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所以综合来说,即便权健方面两罪均被认定为实的情况下,两罪合并处罚一个是2年以下顶格判罚,一个是五年以上顶格判罚,而且两罪都属于经济犯罪,并不涉及人身暴力性,所以综合量刑不会太重。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已经缴纳部分费用的受害人,此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索要相应的赔偿也是今后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如果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属实,必须重判!网络乱象已经疯狂!网红经济已经严重扭曲变质!国家应该出手踩踩刹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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