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结果加重犯_结果加重犯的几个例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5:00:54 人阅读
导读:(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

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236条强奸罪

4)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0条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第239条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115条、第119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11)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16)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8)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278条

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358条强迫卖淫罪

2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和强制。根据本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也不构成本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如何处罚,本条第二款作了规定。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等。对于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依照本款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  常见的故意犯罪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结果加重犯 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又发生了犯罪 分子能预见却未预见的其他更严重的结果,或者又 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行为。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行为与 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种结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 犯罪行为所致。(二)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分子可能预 见,而又未预见的。结果加重犯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由 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 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 是这种情况。(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 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强奸罪致人重 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 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 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 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 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 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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