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对担保人发生效力吗_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担保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4:18:19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这个属于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是法律赋予债权认定权利,所以除非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不...

谢谢邀请。

这个属于债权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是法律赋予债权认定权利,所以除非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不得转让,则依法可以进行债权转让。

需要提醒的是,债权转让中有一个通知生效规定。《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只是规定通知义务,通知主体并未限定只能由原债权人履行,所以原债权人委托新的受让人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在未征得新的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债权人不得撤销。

当然,是否将债权转让协议向债务人送达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只是通知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特别注意一点,若是原债权有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是无效的。既然转让合同无效,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仍然对保证人仍然有效。《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法律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如果欲使保证人继承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相关案例:2012年3月,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由丙提供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甲、乙、丙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支付了10万元借款。2013年6月,甲与丁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乙的债权10万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但未通知丙。2014年6月,丁向乙主张债权遭拒,遂将乙与丙诉至法院,要求乙与丙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抗辩称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保证应无效,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甲与丁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并告知乙,此时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变更成丁与乙,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具体到本案之中,丙为乙对甲的债务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则丙的保证一并发生转移,不以是否告知丙为生效要件,且丁向法院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丙的保证继续有效,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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