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工资条或工资银行流水。该证据证明了领取工资的事实,因此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2,考勤表或卡。该证据证明已在单位上班的事实,因此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3,工作服、胸牌。该证据可证明其为单位员工的身份。
4,工作时的照片,录音等。
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的司法精神,如果工地的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个体老板用雇佣你的话,你与有资质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是有资质的单位直接招用的你,也由资质单位给你开工资的,你们之间是劳动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筑工地如何存违法转包的情况话,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先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再由用人单位举出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最后由法官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判断。
二、法官在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特别应当关注双方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以指挥和服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性管理关系,并注意与雇佣、承揽等劳务关系相区别。
大概率事件会采信,但要注意,法院调查的过程是综合各个证据链看合理性。单一证据不一定会影响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