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制科不批准_法制科审案件要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4:24:12 人阅读
导读:根据案件情况4至30天。如果是刑事案件,派出所将相关材料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审核,审核后回送派出所,由派出所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而不是法制科直接送案卷...

根据案件情况4至30天。

如果是刑事案件,派出所将相关材料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审核,审核后回送派出所,由派出所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而不是法制科直接送案卷到检察院。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制科审核流程:

1、法制科进行审核,认为该案件符合逮捕条件的话就由法制部写提请批准出逮捕书,然后送到检察院。

2、检察院批捕以后,就把案件交给预审机关。

3、预审以后就要提出起诉意见,提出起诉意见之前,也要送到法制科进行审核。法制科的主要职责是: 1、对局发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法律审核,对上级和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提出修改意见。2、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案件、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案件。3、审核本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解除刑事拘留决定,审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使用,没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

法制科可以;检察院从一开始就介入;检察院有侦察监督科;名义上是监督警方合法办案;实际上是指导警方搜齐各种证据;以在诉讼中做到滴水不漏批捕后一般为45天;案情复杂;另当别论

不管什么案件,证据不足的话都不能处罚、定罪量刑;行政、刑事案件都是如此,在公安机关如果证据不如的话,行政案件是不能处罚的,刑事案件如果是证据不足的话,法制这关是肯定过不了的,不仅过不了,现在的执法质量考核会把办案民警整的很惨;在检察院的公诉、批捕,证据不足就不起诉、不批捕;在法院,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是不可以定罪量刑的。

希望不大,公安立案是有标准的,如果你阐述的情况及现有证据不构成公安立案标准的,复议同样不会立案。况且都是公安系统内的法制科,对于有争议的案件也会内部沟通的。不知道你的问题是什么,建议你想想别的救济途径。

刑事案件到了公安局法制科,是不是批捕了,要看怎么到法制科的:

首先,现在的公安局法制属于全方位的内部执法监督和审核把关、服务一线执法的综合执法部门。案件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都必须经过法制进行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审核,并经签字同意后报公安局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在内网上生成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所以,如果是办案单位把案子办理到需要提捕,报法制科审核的,那肯定不代表已经批捕了。

其次,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只有他们经过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审查,确实符合逮捕条件又有羁押必要的,才会批准逮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从办案单位到法制科一样的是肯定不代表已经批捕。

第三,近年公安法制工作改革,实行刑事案件一个进出口,即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和接收,都以公安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的名义进行。因此,案件从办案单位送到法制科是不代表案件已经批捕的。

第四、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但没有附批准逮捕书而是附有退查或补充侦查提纲,则是经法制科审核,达不到提请逮捕的条件,当然不代表已批捕。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时,既没有附批准逮捕书也没有附退查或补充侦查提纲,则说明该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逮捕的案件,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五、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并附有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书的,那是代表已经批捕了,也只有这种情况才代表已经批捕了。

当然可以,不予立案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反之,立案错误的,也应当及时撤案。不过,是否立案或撤案,都不是法制部门决定的,而是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的。

法条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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