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的停车场所有权_说法丨小区停车位及收益归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2:21:05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地面停车场,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另外,《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地面停车场,属于建筑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国家也是明确要求,属于业主共有。此外,《物权法》74条规定,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地面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没有支配权。即使开发商在售房合同内,与业主约定出售或出租地面停车位也是无效的。

住宅小区的地下空间是单独产权,与小区地面产权是分开的。所以地下停车位,除人防工程与地下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不能收费。

小区停车位及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停车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权法》实施前,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属于业主的地面停车位大多被开发出售获利。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对小区停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若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公有部分占用所建,则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需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物业企业无权收取费用。但小区停车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最高限。业主可在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调取开发商的规划许可证等,用以判断争议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是否应当收费,关键在于该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对于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开发商所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收益完全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81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于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你们小区为什么不组织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

你们业主看着共有的收益被侵吞,不争取、不追讨、不关注、不分享,只能对唤不醒的业主说一声,你们受辱不是无奈,是活该!

关注我的头条号,可以看到更多业主权益信息。

错了!

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人防车位,产权属于政府。由于开发商付出了投资,政策允许其出租车位收回投资。但无权销售。

第二种:规划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他可以出租、出售或赠送。这是《物权法》明确的规定。

第三种:配套车位,其土地使用权和建设成本与住宅楼已无法分割。产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允许出售和赠送。

如果业主对规划车位的产权还有异议,就去打官司,法律说了算!别红嘴白牙的到处叨叨叨,屁用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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