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法律是允许取暖费收滞纳金的。 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 取暖费滞纳金的收费计算: 晚交六个月要加收滞纳金90% 晚交五个月加收滞纳金75% 晚缴费四个月加收滞纳金60% 在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欲征收滞纳金的行政机关就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明确通知义务人自到期的次日起行政机关将按多少比例每日加收滞纳金,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这样既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又让义务人知道了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天津暖气未缴费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没有上限,滞纳金归供热部门所有。
有的,据相关规定显示,每年缴纳取暖费的时间都是固定的,如果到时间后还没有主动上缴取暖费,迟交一天就会有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对住宅停止供暖。
暖气费经超了30天未交,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1,欠一个月 = 欠费数 + 欠费数 X 0.003
2,欠两个月 =(上月欠费数+欠费数X0.003+本月欠费数)X 0.003
3,欠三个月=(上上月欠费数+上上月欠费数 X 0.003 + 上月欠费数 + 上月欠费数 X 0.003 + 本月欠费数)X 0.003 标准参考滞纳金标准为欠费户用热费的3%,起算时间为每年停暖之日起计算。 举例:2014-2015年度暖气费,应该在2014年10月10日-2015年4月10日之间缴纳,逾期不缴的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从2015年4月10日停暖之日算起,4月11日为最后缴费日,4月12日后晚缴一天就收取一天的滞纳金。 按照3%的标准,如果住户暖气费是1000元,那么每晚缴一天,就要加收3元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