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_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1:44:35 人阅读
导读: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六...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编辑同志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询问证人是否有时限 ,认识不统一。

有的认为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那么 ,询问证人更应该按这一规定办。有的则认为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所以 ,询问证人持续的时间就不应受“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限制。请问后一种理解对吗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姜永姜永同志 :证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作证是其权利 ,亦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可能被追诉的当事人 ,其与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大不一样。依照刑诉法的规定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 ,可以采用拘传的强制措施。而询问证人 ,不仅不能采用强制措施 ,相反 ,刑诉法还明确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诉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必须保障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 ,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诉法第四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就是说,以强制的方式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受12小时限制,超过12小时,一则放人,二则刑事拘留,不得继续讯问。

至于询问证人,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问几天几夜,当然要证人愿意,如果证人不愿意,可以随时走,检察院不会动手抓人。

新刑诉法询问证人的地点有:1、现场;2、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3、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2018年10月6日刑诉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扩展资料: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应遵守的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重要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被害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来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可以节省证人、被害人的时间,便利群众,也有利于及时得到证人、被害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便于了解证人、被害人的情况,有助于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证言和陈述,进行分析判断。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即出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询问人员的身份和执行任务的证明信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工作证件,这样可以防止滥用侦查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这样有利于侦查机关为其保守秘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也有利于防止证人、被害人单位、亲属或其他人的干扰,便于证人、被害人如实说出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2、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3、应当告诉他们要如实地提供证据,如实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并且告诉他们有意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犯罪的证据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告诉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首先要告诉他对自己掌握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都要原样地交出来,不能把它隐藏起来不交或者私自销毁或涂改;二是告诉他们对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要实事求是说出来或写出来,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侦查人员要告诉证人、被害人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就是要让他们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告诉他们如果不如实地提供证据,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使其了解知情人的作证义务和作伪证或隐匿罪证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4、询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5、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你好!

 新刑诉法询问证人的地点有:

1.现场

2.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

3.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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