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2020年4月,一辆小轿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车的驾驶员存在闯红灯的行为。交警队认定摩托车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轿车的驾驶员与摩托车的驾驶员进行协商之后,摩托车驾驶员的赔偿数额非常少。小轿车驾驶员放弃了调解。
小轿车的驾驶员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了代位追偿。因为小轿车的驾驶员的车辆不仅仅购买了强制险,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而且还购买了车损险。
小轿车的保险公司指定了小轿车到4s店进行修理。小轿车的司机没有花一分钱,修完之后开车走人。
保险公司在垫付了修理费用之后,直接将摩托车的驾驶员告上了法院。
事情就是这么简单。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车辆只有交强险,那意味着第三方的车辆受到损害之后,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超过2000块钱。
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价值是越来越高,这两千块钱有的时候真的是远远达不到修理费用。
如果B车的车主在进行协商之后,达不到赔偿的数额,是可以放弃调解的。选择代位追偿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代位追偿必须要具备一个条件,就是自己的车辆除了交强险之外,还购买了车损险。在这里有很多驾驶员把这个问题给搞错了,认为自己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就是车损险。要求进行代为追偿,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商业三者险是赔给第三方的,车损险才是赔给自己的。
当自己的车辆受到损害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是可以用车损险来进行弥补的。虽然听着相对来说比较专业,但是通俗的理解就是如果你购买了车损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责任的大小,你的车辆都会有人修的,而且你不用出钱。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在民事赔偿上,目前采用代位追偿的赔偿方式是相对来说比较多的。因为很多机动车在购买了保险时只购买了强制保险,而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这就造成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辆的损失得不到足够的赔偿。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对第三方的车辆损失的赔偿只有2000块钱。
作为驾驶员,我建议可以采用三种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利
为什么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设定担保)呢?其实质是为了保障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产生的对投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得到实现:通过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保险人得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针对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偿的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还进一步保证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权行使范围既包括被保险人基于债权债务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也及于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享有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从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取得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有关证明,并取得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作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依据。
因此,为了方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3 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代位求偿权条件
1、侵权行为
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2、合同责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4、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5、质量责任
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6、保证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