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_什么是合同要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5:09:50 人阅读
导读: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明确表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要约的条件,即为承诺。有效的要约一旦经过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成立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规定: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可见,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合同法》还规定: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经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告成立。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明显不同。

你好!要约条件指: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第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第五,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要约成立的条件: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扩展资料要约的特点:(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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