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_起诉对方财产保全会冻结账户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5:31:23 人阅读
导读:第一、可以向法院提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二、如果急等着用该账户内的资金且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做出,你可以向对方当...

第一、可以向法院提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二、如果急等着用该账户内的资金且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做出,你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可以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自己提供担保(如果自己提供担保,不是抵押担保的话,对方当事人一般不会同意),然后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者跟对方当事人谈判,让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第三、提出反诉,在诉讼中反诉对方,请求对方赔偿你因为保全错误给你造成的损失,这个理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这个办法短期内解决不了账户被冻结的问题。

财产保全只要申请保全账户就会冻结的

申请财产保全,对方公司账户没资金的,仍可以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在冻结的限额之内,对方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进,但不能使用或转出。同时,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对方公司的其它资产,包括机器设备、产品、车辆、房屋等。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当时财产保全的账户金额不足的,可以由法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其它账户,或执行归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

是的,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冻结对方银行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扩展资料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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