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刑事拘留为30天+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扩展资料刑事拘留的条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先说说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他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
首先要科普一点的就是,逮捕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一定有罪,而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当然,最终定论由法院判决),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比如可能会逃跑、串供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拘留和逮捕的关系
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是30天,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需要被逮捕,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的,公安机关需要在30天内提请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总共37天,如果批准逮捕,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也就是说,拘留和逮捕是两种刑事强制程序,他们都是以暂时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为手段,都是在看守所进行。对于已经判决有罪的当事人,大部分的刑罚都是在监狱执行。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经历先拘留、后逮捕的程序。在实务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但是公安机关直接将其移送审查逮捕(不拘直捕)、甚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不捕直诉)的情况依然存在。
逮捕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不代表一定有罪
但是请注意,逮捕本身不代表嫌疑人一定犯罪,仅仅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有罪,还需要等待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
宋喆:被拘留14天后被检察院批捕
典型案例如近期的宋喆因为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宋喆先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被拘留14天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钱宝张小雷:被刑拘37天后被批捕
而南京钱宝网非法集资案,张小雷也是在刑事拘留37天的当天,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这种在限定刑事拘留最后期限作出批捕决定的情况经常发生,我印象中去年年底有两个案子是在37天当晚拿到了不批捕决定,当晚取保放人,也有不少案件是在第37天收到批准逮捕的通知。
这种等通知的感觉其实很煎熬。(题外话)
而逮捕之后的时间,一般规定是两个月,如果经过批准,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甚至可以达到15个月以上。
检察院会在什么情况下批准逮捕?
通常情况下,逮捕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
题主的提问,应该就是指侦查阶段的逮捕,前面已经比较清楚的讲了,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会根据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该份材料,要具体说明犯罪嫌疑人需要被逮捕的理由,比如说嫌疑人有社会危害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对社会秩序还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干扰作证、串供等。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社会危险性是关键审查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79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第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特别是如果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应该逮捕;
第三,社会危险性条件,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因为在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有罪,这也符合疑罪从无的要求,因此,在审查逮捕环节,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重点审查内容。即便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当事人,如果不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样可以不采取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比如属于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等。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大家可以手动自己去查。
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既然是审查批捕,审查结果既有可能是批准逮捕,也有可能是不批准逮捕。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包括:
1.认为当事人可能有罪,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批准逮捕
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罪行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而不予批捕。
3.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实践中,很多案件本来就是不构成犯罪,但是检察院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理由不逮捕,同时,如果以改理由不批准逮捕,侦察机关一般是需要继续侦查的。 如果在后续的继续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当事人依然可能会被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案件进入了实质办理流程中。整个刑事案例办理流程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
侦查阶段分为刑事拘留和刑事逮捕两个阶段。刑事拘留阶段最长37日,在刑事拘留期限内侦查机关会向检察院申请是否批准逮捕。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从逮捕之日起2个月内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完善具体案件材料,并在2个月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移交法院审理。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一般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半月。但是如果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侦查工作有遗漏,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检察院可以退回两次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成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检察院用完补充侦查权,那么审查起诉期将长达五个半月时间。
检察院完成审查起诉后,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法院的一审审理期限最长为三个月。当然,法院认为案件没有侦查清楚的,也有权利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也是1个月,可以退回两次。
两个问题,分条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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