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和期限_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是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3:57:07 人阅读
导读:1.我们先带你们看看,《国家赔偿法》是怎么说的,国家赔偿的情形之一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而不起诉分...

1. 我们先带你们看看,《国家赔偿法》是怎么说的,国家赔偿的情形之一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而不起诉分为三种,分别是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就是查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也称为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检察院认为在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 是不是三种不起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不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如果是相对不起诉,就不需要赔偿。所以需要国家刑事赔偿的不起诉情形是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4. 另外,国家赔偿的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开始还是从逮捕之日开始?答案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9月2日,张玉环正式向江西高等法院提出2234万的国家赔偿金。首先个人还是支持他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毕竟他是被无罪释放了,虽然释放过程不是真凶现身,未能完全还他清白。但二十几年的牢狱生涯,确实给他和家人带来太多的苦难了,这些创伤不是钱能够衡量的。法律有错误的时候,就应该及时更正,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 1.申请赔偿理所当然,这是他和家人日后生活的保障。正如张玉环所说的那样,其实赔偿金多少都无法弥补他这些年所受苦难,他之所以走这一步,申请国家赔偿2234万,也是想最大程度的给自己和家人争取一定的补偿,基于对家人的亏欠和以后自身生活的考量,单从申请赔偿来看,个人还是支持他走这一步的,毕竟他以后还要生活,生活的现实问题就是得有物质上的保障,为自己以后考虑,也是人之常情,能够理解。
  • 2.网民过多的在意赔偿数额,其实大可不必担忧。赔偿数目是2234万元,给大家第一感觉就是太高了,有的网友很细心,从以往的国家赔偿例子来计算,看看他是否属于狮子大开口!其实,这个标准问题,国家对他的赔偿肯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说他想要赔偿多少酒多少的。基于以往的案例,任何赔偿,都不可能是申请方要多少就能赔偿多少的。从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金额,个人感觉还是有他自己的策略的,主要还是为了争取赔偿最大化的策略,个人还是倾向,前段时间,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初步评估的价格,也就是458万的赔偿金较为合理
  • 3.张玉环最想要的还是还自己真正的清白。从他自己一直强调的,多少钱也无法弥补他的创伤,特别要求江西高等法院权威媒体道歉和依法追究刑讯逼供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很在意自己释放的原因一一疑罪从无!至今让他耿耿于怀。他也说了,目前他虽然被释放了,但依然被怀疑着,这使得他更加痛苦,唯有法律承认错误,道歉于他,才能让他感受到自己清白。这个比他索要赔偿2234万元,更能治疗他目前的心病。

总结: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个人认为这个是他的权利,无可厚非。法律错了就要及时更正,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至于申请赔偿数额的多少,法律会有自己的标准,也不可能完全依申请者的要求。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除了为自己今后生活和家人考虑之外,最大的渴望,就是想从获取国家赔偿的过程,来还自己一个清清白白!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谢谢!

依我之见:‘’可以提出国家赔偿‘’,但是,应当依据生效的‘’无罪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公丶检丶法办案机关就各自环节对‘’羁押‘’作出的错误决定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提出国家赔偿。

一,公安局一一(含其他法定侦查机关)我国刑事案件法定的侦查机关,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立案后,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羁押‘’的强制措施从而在法定最长三十七天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而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根据其移送审查后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也未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那么,该‘’无罪判决‘’一旦依法生效,在此案中对当事人采取错误的‘’刑事拘留‘’的办案机关就只有公安机关,依《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是错误刑事拘留而‘’羁押‘’当事人三十七日的决定机关,同时也就是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二,检察院一一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等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有逮捕之必要,依法必须提请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以及监察委员会调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提请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具有‘’两危性‘’确有逮捕必要的,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此案经一审或二审‘’无罪判决‘’生效,且法院环节已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那么,此案对当事人被错误采取剥夺人身自由‘’批准逮捕‘’至取保候审前这一段‘’羁押‘’的时间决定机关就是该案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因此,因被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就是该错误羁押的这一段时间,检察院是义务赔偿机关。

三,法院一一我国法定唯一的审判机关。无论是公民刑事自诉案件,还是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均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A,对于刑事自诉案,比如重婚、诽谤丶侵占等案件法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审理和以后的执行认为对被告人有逮捕之必要并由院长决定逮捕被告人人的,一旦最终‘’无罪判决‘’生效,该当事人自法院决定逮捕到生效无罪判决被错误羁押这一段时间,法院就是错误决定羁押的义务赔偿机关。B,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对被告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法院认为应变更为了逮捕的羁押的强制措施而由院长决定逮捕的,一旦‘’无罪判决‘’生效,错误变更为逮捕而羁押强制措施后至无罪判决生效这一段时间因错误羁押,法院就是错误羁押的义务赔偿机关。C,如果该案件当事人在办案环节中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丶一审法院判处有罪。那么,一审法院对于该‘’无罪判决‘’生效之日倒推至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一段时间,一审法院是‘’这一段时间错误羁押‘’的赔偿义务机关。

四,纠正提问者常识性错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是‘’都要‘’,即并非所有案件都会对当事人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谢邀。

张玉环案简要回顾。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磊和张翔被人杀害,三天后,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犯带走,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点,江西省高院最终以“原审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被羁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张玉环为何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张玉环被羁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赔偿。给被羁押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没有经过复议、申诉程序,是2个月;如果经过复议、申诉,时间跨度可达6个月(不包括赔偿请求人自身时间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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