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对业主和租客差别对待_如何看待物业和业主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20:27:43 人阅读
导读:应该设计这样的规定,业主可以不需要物业服务,不与之签订合同。不能强制业主接受服务。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在现阶段不可调和,主要存在这几个方面:1,物业公司是开发商...

应该设计这样的规定,业主可以不需要物业服务,不与之签订合同。不能强制业主接受服务。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在现阶段不可调和,主要存在这几个方面:

1,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附属公司,说得不好听就是开发商的附属品。一个楼盘建好以后,开发商指定或者临时组建的杂牌军,就是小区的物业公司。这个公司跟业主的关系是临时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签订的合同也是临时的物业管理合同。当小区交付使用以后,成立了业委会可以另聘物业公司。

2,因为小区在现阶段体制下成立业委会太难,而且运作非常的麻烦。虽然政策上有《物权法》作为保障来成立业委会,但是在现实面前,成立业委会的机会极低,也难以运作。所以,很多小区连正式的物业管理合同都没有,监督成为空话,业主的权益是没有办法保护的。

3,物业公司是一个企业,是一个新楼盘的延伸品,是开发商的子属公司,虽然政策有规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要独立经营的,但实际上很多楼盘两者就是没有完全独立的,很多开发商赚了卖房子的钱,又通过物业公司捞回小区其它公共收益的钱。物业公司只不过冲在了前线而己。现在市场上的正规物业公司少之又少,也没有竟争力。一旦失去开发商,单打独斗的物业公司太少,也难以生存。

4,物业与业主的关系就是聘用关系。只是现阶段这种关系平衡遭到了破坏,物业似乎成了主人,业主倒成了被管理者,而不是被服务者。物业赚取自已利润无可厚非,但是捞过界侵占业主利益才是矛盾的冲突点。如服务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乱涨价乱收费,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业主维权意识提高,所以矛盾就经常有了。

既然物业与业主的矛盾现阶段难以处理,为什么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也做不到尽善尽美,有的物业要么不配合业委会工作,要么对着干,有的还做一些地下活动损害了业主利益,被业委会罢免之后还不愿撤出呢,主要有这几方面:

1,巨大的利益。业主的公共收益包括业主的公共停车场收入,除了管理费之外,停车费用巨大。(如2000个车位,一个车位费按300月元每月算,除了三分之一左右的管理费,那么一个车位一个月200元,2000个车位毎月公共收入400000万,一年4800000万。)还有,电梯广告,露天广告等费用也会不少。虽然说有公共收入,如果没有交给业委会管理处置,那么很多的去向就不了了之了。

2,物业公司一定被罢免,很多情况就解散破产了。很少有独立的优势物业公司在市场上立足。这样就导致开发商利益不得不从小区撤出。这个局面开发商是否愿意,如果开发商不愿意,居委,街道会愿意吗?

3,一旦被罢免交结,帐目的混乱将曝光于天下。物业公司的帐目一般是不清不楚的,一旦交割帐目和资产,很多问题会集中暴发。

4,小区需要物业管理,物业公司需要小区,这是双方都需要的。只有达到平衡,才能共存。如果业委会没有一个强大的理由,难于另聘新的物业。因为旧的物业不愿自动撤出的。

所以,现在的状况,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政策监管介入,两方纠结一段时间是必然的,这是双方甚至多方利益的博弈。只有把关系理顺了,才能顺应市场。

物业和业主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业主缴交物业费,有权利享受正当合理的服务,也有义务遵守所居住小区的规章制度,服从物业管理。物业有权利按照物业有关规定,管理小区并依法依规收取物业费,同时接受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改进物业服务工作。

但现实生活中,有的物业和业主的关系相当紧张,矛盾突出。有的业主认为物业不尽责,服务差,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方面认为业主要求太高,不缴物业费就给个别业主停水停电,一来一往,往往两败俱伤,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被打乱。物业触犯众怒,被罢免。小区则陷入无人管理状态,问题丛生。

那么如何处理好物业和业主的关系呢?

一、物业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办法开展服务工作。不能把小区变成物业的家天下,仗着人多势众,违纪违法,欺压业主。

二、物业管理要人性化。对特殊情况要灵活变通,不能教条化管理。物业要提供优质的服务。对员工要加强培训,不能纵容员工服务态度粗暴,蛮横、无理。

三、物业要依法依规收费,不能乱搭车收费,不能收费很积极,服务很落后。

四、业主要尊重物业。要服从管理,对物业不合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业委会提出申诉。业主要尊重物业员工,要尊重员工的劳动。不能认为自己付钱就是上帝,高高在上,看不起物业人员,甚至侮辱他们的人格。

五、业主要按时缴纳物业费。不能因为与物业有意见,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不能有理在前,理亏在后。有意见可以通过业委会跟物业协商,不行的话也可走法律渠道。

物业管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也只有二、三十年的历史,时间短,经验不足,问题存在不少,有关物业与业主的矛盾时有见报。希望政府加强指导,让物业管理越来越成熟。也希望两者有矛盾时,退一步海阔天高。小区是社会的缩影,小区文明和谐,社会也就文明和谐。中华民族大家庭也会越来越文明团结富强。





物业怎成管家了!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里什么也没说,租房物业费就由出租人来交,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了。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 规定,并且该合同经过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将其与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向物业公司履行这部分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 没有付物业费,就应向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您的问题、您描述的情况,小编有以下几个观点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租住同权,是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方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根据住建局立法明确了“租住同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控制我们的房价,推进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建设。

那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小区未收取物业管理费,那正常租户也是享有同等待遇条件的。部分业主或者承租人将房屋分组,提高管理费、水电费等这种情况那赚取利益,这种情况下在城市租赁住房市场中是非常常见的。具体合不合理这个有待法律验证。

但您提到的从业主角度来分析,居住租户的不稳定性,以及租户的人数问题。加重了业主活物业对房屋的管理难度乃至管理成本,这也确实是有这种情况,个人建议是在对外承租物业前,合理考虑到这些因素,适当的调整房屋租金我觉得比额外增加其他附加费用要更加合理

针对您的情况描述、在物业未对该房屋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下,针对租客也采取不收钱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我觉得是合理的。

部分内容截取网络 图片来源网络 如侵删

这个好理解:租户不交物业费,自有业主出面让租户交,要是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只有求爷爷告奶奶找业主交,还不能把业主惹毛了

其实这个问题物业做法不妥当,为什么这么说呢,有这几个原因!

物业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管家,它的付出与收费是对等的,付出了某方面的服务,收取多少该服务的报酬。服务一样,对象不一样,就收不一样的费用就是不合理的乱收费了。

在小区的服务里,物业针对的主要是业户,不管业户的对象是谁,只是在国内的大环境中,有人往往把户主看成权势的一方,高看一眼,对租户低看一眼,这是弱视和短见。

在平时的生活中,一些租客的恶习影响了人们的心态,如租客大吵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者拖欠水电费,甚至有的人还常常以租作违法之事。为什么很多地方,要由专人负责租户租客,就是考虑到其流动性大,人员复杂,才有了现在的这个局面。

所以,作为租客,你尽可能避免以主人身份办理一些业务,交给房东就好。象现在的市政水电邮的办理,都只认证不认人的。证是固定的,人是活动的。铁打的房产,流动的人员,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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