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_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0:25:28 人阅读
导读:一、《劳动合同法》设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法》设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劳动合同法》设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有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三、《劳动合同法》设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劳动法》规定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制度则不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根据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真心谢谢悟空的邀请!

题主,我很高兴为你解答。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做一个澄清:工作20年以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说就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员工,只是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动合同。

我的回答是:可以解除,但要区分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合法解除的情形为:

  1. 劳动合同法39条。39条是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就是强制辞退,并且不用补偿
  2. 劳动合同法40条。40条属于法定调岗的情况及签订时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发生而不能履行的情况比如公司注销了等,用人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条是预告辞退,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劳动合同法41条。41条属于裁员的条款,只是说明应当优先留用20年以上的老员工,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员工,但只要实体和程序都合法的话,20年以上的老员工也没有例外。这条是裁员辞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定不能解除的情形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

第三,如果不按照上述第一、第二规定的情形,去真实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的话,都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大凡田,16年HR,专研劳动类法规,悟职场,觅洞见,乐分享。谢谢【关注】,欢迎提问、转发、交流!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理解为:发现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另行安排该员工其他工作,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用人单位才可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同时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的,能否直接认定属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法定情形,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这个事实就说明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因为该劳动者需要休养,即不能上班也不能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先与之协商或直接安排该员工从事其他工作,如果其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即未经“调整工作并考察是否胜任”程序而直接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

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应当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处理。即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负有举证义务,即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上海地区目前基本上仍按第一种意见执行,但在2013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也按第二种观点作出过判决,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鉴于以上司法实践,建议用人单位先走适当合理“另行安排工作”程序,如果员工仍不上班工作的,再通知解除合同。以上内容来源于医疗期满后仍递病假条的,单位是否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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