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_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9:59:16 人阅读
导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公平责任制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无...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公平责任制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

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归责原则主要有三:



一、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指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在这一原则下还有一个特殊的归责原则,也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从法理上而言,这一原则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因为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还是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的,只不过在这里采取了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文指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依据法律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理解该原则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无过错责任必须先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也即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不能随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是无过错责任并不当然绝对要求行为人无过错

意思是虽然法律不论行为人过错与否,但如果此时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过错也无妨适用该原则,依然需要承担同样的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该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其实该原则是否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在学界历来有争议,因为该原则从条文表述上来看并无责任分担的相关论述,而只有对损失分担的论述。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也不免有了“和稀泥”之嫌。最新发布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也因此而删去了此条文,可以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

将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只是前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大原则了,这也是符合国际立法惯例的先进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大致有四种观点:  

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种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数人主张此说。  

二是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中,还不具备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即可免责。  

三是过错推定原则。认为产品责任既非过错责任,亦非无过错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即产品缺陷的事实本身,应视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过错,即过错推定。  四是二元归责原则。认为产品责任既适用无过错责任,也适用过错责任,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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