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签字需承担的责任_手术签字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3:09:02 人阅读
导读:签署手术同意书是医疗行业的一个惯例,也是医疗的法律义务。这就要求在手术同意书签署之前,医院须逐一列明手术的风险,要求患者或家属在充分知晓的基础上,自主做出选择并...

签署手术同意书是医疗行业的一个惯例,也是医疗的法律义务。这就要求在手术同意书签署之前,医院须逐一列明手术的风险,要求患者或家属在充分知晓的基础上,自主做出选择并签字。正因为这一签字即证明医院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患方也获得了相关真实信息。在形式上,“手术同意书”是告知后的同意,也是医患双方的协定。其实质是医生对患者身体健康权的尊重,是患者自决权的法律保障。

至于患者本人一般来说,为了避免本人在手术过程中的承受能力,出于人道,不需要本人签字。由患者授权最信任的人签字即可。

签订“手术同意书”目的是让病人及家属了解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但病人签了字不等于免除了医方的责任,如果手术造成的差错或事故是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的,医方同样要负担责任。

要看是什么意外了,有的属于医院的责任,应该由医院方承担责任;如果因为手术造成女方身体受到伤害,女方也可以向男方要求赔偿。

是要承担手术风险的,心脏手术是很大的手术,危险性比较高,我曾在ICU护理过一个心脏手术的病号,你妹妹的手术需要直系亲属签字 ,我建议你尽快找到你妹夫,当然,如果实在找不到,还是妹妹的命重要,那么风险是大夫必须告知家属的,不一定会发生!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了解,手术签字都是家属来签,医生有告知义务,也就是风险,各种可能出现的最危险情况以及后果都会告知患者家属。也就是手术有风险,开刀需谨慎!

但是作为医生都会尽心尽力为患者手术,就像一位画家绘画作品一样,做不好对医生的名声有损失,但医生也有手高手低之分,这是现实。

签字既然是家属,也就替患者本人承担了风险。

在临床上考虑到患者对疾病手朮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对手术风险的认知程度,对并发症少,损伤小的一些手朮可以由本人签同意书,如包皮环切,腋臭,上取环术等,对于大一些的手术因风险相对较大,并发症,后遗症较多,为了顺利进行手术治疗必须要由直系亲属和第一继承人签同意书!


有两种,第一是你本人,需要本人签字,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等免责协议第二,如果没有结婚,男方是没有权利签字的,有过错存在的,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结婚了,男方作为女方的近亲属是可以签字的,签了字就要负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首先人流手术据我所知是可以自己签字的,但是有一种例外,就是未成年人做手术,需要监护人同意。

也就是,如果这个朋友是未成年人,而让你帮忙签字,是让你冒充监护人来签字,这时候除了问题应该怎么负责?

首先我们一般所谓的手术出现问题,无非两种情况,一种人为的,另外一种就是完全意外。

先说意外

每个人身体情况不一样,如果的确因为手术中,不可控的因素,导致手术出现了意外,这种不可控,就是医院流程没有任何问题,手术也的确完全按照规定进行。

也就是这不是医疗事故,完全是意外,那么这种纯意外事件。

而再说这个签字,虽然这属于违规行为,但是侵犯的其实是应该签字的这个人的利益,法律强调的是因果关系。

也就是签字和手术失败有因果联系吗?如果的确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那么本身死失败的原因更多是出自于自身身体。而不是签字,因此肯定是患者自己承担责任。

再说医疗事故

如果真是因为医疗事故出事,那么肯定最应该承担责任的是医院,而不是签字的人。

因为其最终遭受损害的原因是来自于手术也就是医疗过程中,某个损害。

既然是医疗事故,那么自然就应该由医院根据具体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我们做手术为什么签字,不过是告知义务,而不是出事了签字的人来负责

虽然里面肯定很多条款,会类似什么责任自负,会有如何如何的风险。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我们签字的目的,是为了告知有哪些风险,但是并不是代表出事了,医生和医院就可以利用这个签字摆脱责任,而让签字的人承担。

可以简单理解为,谁导致的危害结果谁负责。想下,如果都因为签字医院就可以随便做手术,出事不负责,岂不是很可怕。

这时候会有人问,如果女孩家属以自己不知道,他人冒充签字来追究责任呢?

这个责任也不是由代签字的人负责,而是应该追究医院,追究医院没有明确告知的责任。

因为真正的家属并没有收到医院对手术风险的明确提示。

因此,这个签字,类似告知的行为,并不是大家想的谁签字谁负责。

可以简单理解成,如果是意外,也就是无法避免的,比如就是正常的病发身亡,不可控,那么就是自身承担责任,如果是医疗事故,谁签字,怎么签字,只要医院有过错,比如之前的纱布遗留在她人肚子里了,或者用错药了,都肯定是医院来负责。

当然,具体如何负责,该不该负责,都应该是经过司法鉴定,得出原因,而不是一有不对就想着肯定医生坑了自己。

一般情况下,你说医院乱收费可能会,药贵态度差也存在,但是要故意伤害谁,除非有仇,是肯定不会的。

因此,真出了事,还是走法律程序,先鉴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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