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
夫妻一方过世,遗留下来的财产,千万不要认为都属于在世一方,而是要按照继承来进行分配——本来仅仅夫妻俩人的财产,可能要由多个人来分了。
继承问题,或者说遗产分配,可以说是每一个家庭都必然会面临的问题。一旦发生继承,有两个问题绕不开:一个是继承人的范围,一个是可继承的份额。
题主提到“夫妻,男方病故,男方有妈,有弟弟,有女儿”。
这个描述,其实基本上已经圈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妻子、母亲、女儿。这三类人,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其中题主提到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男方生前有过合法有效遗嘱,那么,将忽视上述法定继承人范围,由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所以,关于题主问题,涉及到的继承人范围,基本结论是:
1.房产中的“遗产总额”。
题主提到“现有住房一套,为妻子住房”,其实这个描述很模糊,并不太清楚这套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妻子个人财产。
所以,题主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这套房子,到底属于妻子个人、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我们只就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生前没有留下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做讨论。
3.应该如何分配?
无论法定分配结果是什么,都需要继承人之间进行协商——所以,上述法定继承份额,提供的是一个分配依据,而并非一定要按此分配。具体分配结果,需要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
这里无法给出结论,只为题主提供一些建议。前提是,家庭和谐。
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都不想放弃,那么就按照法定规矩来,大家也不要争——只要继承人没有“出格”的事儿(例如,触发了不能继承的条件),结论就是如此,争执无非也是增加点麻烦而已,改变不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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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这种及时办理继承的意识是对的。当共有财产人一方去世之后,必须要办理继承,除非对于另一半财产不在乎!
继承如何办理,需要分为三步走: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当一方去世之后,本来属于两个人的财产,很可能就面临被多人分割的问题——其中,1/2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分割——这是依据我国现行《继承法》而定。
分两种情况:
1.遗嘱继承。
如果去世一方生前留下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了继承人,那么,就按照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来确定。
2.法定继承。
在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来。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题主的情况,应该仅涉及到第一顺序,不涉及第二顺序):
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配偶。如果有多段婚姻,仅限现任在世配偶。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确定继承人之后,才会涉及到如何分割财产、采取什么方式办理继承的问题。
原则上,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份额。
但是,继承人是可以放弃自己继承权的。这种“放弃”的行为,对于“集中”继承权有好处。
这里给出一个建议点:
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注意,遗产最好集中继承——遗产全部由某一个人继承。
之前我们说过,房产的产权人只有夫妻两个人。当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房产很可能就变成多个人共有的。“集中”继承的道理很简单:——
一套房子,有份的人越多,意见不一致的可能性就越大,会给后续处置房产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可能发生“继承权”无限“转移”的问题,到时候一堆对家里财产没有贡献的人,都有了可分割的权利。
那么,集中在什么人名下会比较合适?个人给出三个建议:
建议(一):不建议继承给去世人的父母。两个原因:
一是,理论上,老人去世的会相对早一些,这样在一个有限的时间内,同一部分份额,就会再发生一次继承,而且办理更麻烦(第三部分详述)。
二是,如果去世人有兄弟姐妹的话,今后就很可能发生“转继承”的风险!
建议(二):由在世的配偶继承。
本来就属于夫妻俩的,一个先走了,全留给在世一方,从道理上应该是无可厚非的。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财产不外流,而且在世一方也不用担心未来子女不养、自己一个人无法处置房产的风险。
如果有不好的地方,就是今后这部分,在在世一方去世的时候,还要再发生一次继承。
建议(三):由子女继承。
这种方式适用的前提是:子女不多(最好一个)、子女对父母很孝顺、子女婚姻稳定。
唯一的好处就是,继承下来的这部分,在短时间内不会再发生继承了。
到这一步,谁继承、能继承多少份额,应该是有明确想法的。但是,可能会有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所有继承人都同意,没有任何争议;一种结果就是,有继承权的人不放弃、继承人之间产生争议。
这两种结果,导致办理的方式不同。
1.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如果继承人都没有争议,无论是集中到一个人、还是大家都同意分散继承,办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直接继承过户。
所有继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继承过户。提醒两个注意点:
第一,不一定所有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都会办理。这个需要题主自行去咨询一下。
第二,如果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办理,准备好下述材料:
房产证。
所有继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所有继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和亲属关系证明(到人才、或者工作单位开具)。
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继承人中有去世的人的死亡证明,全部需要)。
这四类材料准备齐全了,就可以办理。
(2)公证继承。
这是目前通行的一种继承方式。
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公证处,开具《继承权公证书》。准备材料同上(不需要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相关材料)。
注意:放弃继承权的人,可以不到场,但是要有一个委托书。
之后,继承权公证书上写明的继承人,拿着这份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2.有争议的情况下。
也分两种办理方式:
(1)争议没到不可调和的地步。
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一般当地都有一个叫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他们有调解的职能。
如果能够调解成功,委员会会出具一个调解书。调解书下来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出具一个《民事裁定书》。
继承人拿着这个裁定书,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2)争议无法调解的情况下。
这种方式,就没办法了,只能打官司。具体过程就不细说了。法院最终会出具一个《判决书》。继承人拿着这个判决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以上把整个继承办理向题主介绍了一下。再归纳几个注意点,或者说经常“卡住”继承办理的点:
1.“人”。
多个继承人,可能有人有异议,主要表现就是“不答应放弃”。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例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不赡养、甚至有过火的行为等),是无法剥夺其继承权的。
这种情况下,没有太多的办法。只能靠沟通协调。
2.材料。
这是经常卡住的第二个点——尤其是祖辈人的死亡证明。很多继承人,祖辈去世较早,没有死亡证明,也不知道哪里开具。给出三个选择:
死亡人员所在地的公安分局。
通过法院,宣告人员死亡。
等待。这一条重点解释一下:2019年底的时候,人社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准备取消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42类证明材料,将采取“告知承诺制度”的方式替代证明材料的开具。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很可能在2020年正式公布:不需要这些难以开具的材料了。
我们都知道,夫妻在婚后共同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姻变故,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则是平分,但是,当一方因突发意外去世,财产该怎么处理呢?是被配偶全部继承吗?
今天就和大家来说一说:夫妻一方去世的财产继承问题。
在谈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明确两点:
1、根据继承法第五条,当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如果一方去世,那么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下了遗嘱,遗嘱中交代清楚了财产继承事宜,那么就按照遗嘱进行继承。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遗嘱中所分配的财产只能是属于自己的一份,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1/2。
如果去世一方留有遗嘱,并说明财产都留给配偶,那么配偶可全额继承财产。如果遗嘱中写明遗产有其他分割方式,原则上也遵照遗嘱。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无生前订立遗嘱的意识,又或者是事故来得太突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这一类情况都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里讨论的是夫妻一方去世的情况,另一方还在世,所以暂不讨论第二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假设第一顺序继承人有3位,那么配偶就应当获得遗产的1/3。
所以,该种假设情况下,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在拥有自己1/2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还应当分得1/6的共同财产(来自遗产)。总的来说配偶应当获得原有共同财产的2/3。
注意:
在生活中,继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分配遗产时不被大众接受,但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一样,能否继承遗产只看一点,就是他们与逝者之间有没有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
另外,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综上,夫妻一方因意外夫妻中其中一方去世的话,另一方有继承权,却不能继承全部财产。另外,关于遗产分割,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您好!
很多人会存在一个认知上的误区:夫妻的财产,一方去世之后,就“自然”归另外一方。
从一般的理解上来讲,有这种认知很正常:本来就是俩人共同积累下来的财产,属于两个人。一个人走了,另外一个人拥有全部也“理所应当”。
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由继承人继承。最终到底“归谁”,要看继承方式、继承人是否同意放弃。
就题主的问题,我们先给出两个基本结论:
有客观证明,能够证明存款完全属于在世一方,与去世方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情况下,存款依然属于在世一方。
没有客观证明表明存款完全属于在世一方,那么存款中的一部分就要被其所有继承人继承,不一定仅仅是在世一方。
以下从三个方面,分别说明一下:
前面我们提到一个词:“客观证明”,目的是要确定存款的产权归属。一般来讲:
夫妻双方婚内取得的现金存款,包括工资、奖金、公积金、做生意的现金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内取得的、别人赠送的(赠与)、继承所得的(法定继承、或者没有指明给到夫妻一方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是:
一方婚前的个人存款。
婚后取得的、指定赠与给个人或者指定由个人继承的存款。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讲,各占50%的份额。也就是说,夫妻中一方去世的话,存款中的一半儿作为遗产,另外一半儿归在世一方个人。
假设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存款中的一半儿,归在世一方个人。
2.存款中的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分三种情况:
如果去世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属于TA的存款部分,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如果去世人生前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在世一方)、父母、子女,每个人的继承权均等。如果没有人同意放弃,那么就均分。
基本情况同上,但是如果继承人中有同意放弃的,那么遗产部分由其他继承人均分。
稍微延伸一下,有两点提醒,请题主注意:
1.私自支取存款的行为不可取。
例如,知道存款的账号密码,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支取的,一旦引起纠纷,除了要“还钱”之外,有可能还有承担民事责任。
2.最好不要让存款太分散。
如果去世一方有多个继承人,前期还主要以沟通、协商为主,能将存款全部由在世一方继承的话,是最合情、合法、理想的结果。
如果确实有其他继承人非要分,除非有客观证据证明其不具备分的资格,例如对去世人生前有不良行为(虐待等),否则很难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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