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朋友们好!目前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非常热烈,但目前尚,详细的条款!根据以往的经验,可能会在借鉴的情况下(从一些已有破产制度的国家借鉴相应的经),结合国情来制定!因此,我们在这里可以做一个推测:个人申请破产,不容易,有诸多的限制!
首先,我们根据其他一些国家,地区的,个人破产法,做一些假设:
1,需要自愿申请,个人破产不能强制!
2,没有欠国家的钱!例如欠相应的税卖等等,一旦欠国家的钱是不能,申请个人破产,必须偿还!
3,债务不涉及,违法犯罪及刑事司法!例如信用卡欠款,如果涉及套现,等违法行为有可能,不允许破产!
4,没有隐匿,转移财产,销毁,假冒各种凭据的行为,,并积极的配合相关清算,能够接受监督,即使申请了个人破产经过批准,一旦发现有此类情况,仍然可以重新启动,追债程序,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收入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条件!
6,其他一些条件!例如,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的账务不清楚,或者借款损失,解释不合理,这种情况下,将无法申请个人破产…
其次,来分析,有可能的个人破产形式:
有可能有两种形式:
1,破产保护型:既,申请破产的个人,经债务人同意,在一定的时期内,例如5年,三年内,仍然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支配权,使用权(注:仅仅是支配权,而不是处置权!),但必须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并经债务人认可!这也可以理解为,延长时间,来支付债务?
2,清算型:顾名思义,简单直接!申请个人进行破产,直接对个人拥有的财产,除另有规定的外,进行清算拍卖!
最后,来做一些总结:
个人破产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相信相关部门会慎之又慎,全方位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理性现实的解决一些,债权债务问题,应该是个人破产法的出发点!
另一方面,有机会,无论大小,都会有人想发钻空子…因此我们也希望个人破产法,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的福音,更严谨更公平,使得各方多赢,进而成为社会发展的助推器!
ABD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有权申请公司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占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限破产重整),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机构破产的,其申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企业破产不是谁都能申请,而是有法定条件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此可见,债务人、债权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申请企业破产。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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