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婚前男方一人出资购房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加女方姓名视为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领证结婚,可以要求女方全额退还财物或者配合男方到房产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女方对房产没有任何权利。
分两种情况,第一是婚前购房,房款全部付清的,那该房产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第二是婚前购房,贷款在婚后偿还的,此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进行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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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式。
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必须对财产如何分割予以明确,经民政部门备案生效。理论上没有相反约定,婚姻期间还贷部分及房价增值部分归夫妻双方共有,一方拿房一方拿钱。
二是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会判决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一般是按第一条理论上来判,如果一方有带小孩或出轨家暴等过错情节的一并考虑,酌情多分给无过错或带小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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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部分,离婚了,也还是女方自己的。剩余部分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只能平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登记结婚前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约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婚前以个人积蓄购房,婚后办理产权证,房屋所有权性质并没有改变。因此,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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