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口诀_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2:17:39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一一“谁主张丶谁举证”,是全世界公认的诉讼原则,既任何案件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有确实丶充分丶有效的证据;而证据又哪里来呢?“...

依我之见一一

“谁主张丶谁举证”,是全世界公认的诉讼原则,既任何案件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有确实丶充分丶有效的证据;而证据又哪里来呢?“谁主张丶谁举证”,这就是诉讼原则。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上的民事诉讼丶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案件“三大诉讼”其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一,民事诉讼,即公民丶法人之间基于其利益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民商诉讼控告被告违背民事承诺或法律法规规定之义务的诉讼,作为主张被告违法的原告,就依法有向法庭“举证”的责任和义务,这里的“举证”,就是当庭通过出示丶播放丶口述等方法向法庭列举出各类证据,并经法庭质证确认方能成为定案证据。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丶谁举证”所说的举证义务人是原告方,但是,如果被告方在诉讼中向原告提起了“反诉”,那么,针对“反诉”而言,被告方此时负有向法庭提供反诉证据的法律义务。同时,民事诉讼中也有”举证责任倒置”(自证清白)的事由,比如“高空抛物”案件警方无法确认抛物者的情况下,法律要求被怀疑者需“自证清白”,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再者,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类似于原告也依法负有对自己独立请求权之主张举证之义务。

二,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丶谁举证”之法律原则,“公诉类”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起诉权丶批捕权丶法律监督权)不受任何人丶行政机关丶社会其他组织的干预。在法庭上指控犯罪丶证明犯罪的唯一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比如,指控某公民犯抢劫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指控犯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在法庭上通过举证来证明犯罪,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此权利,也无此义务。

然而,公诉类刑事案件也有一部分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规定该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和特殊违禁物的持有人的“持有类”类行为的犯罪排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后果(定罪量刑)。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非持有枪支丶弹药丶爆炸物丶精神类管制药品丶毒品……等“持有类”的上述公职人员的巨额现金,以及普通公民持有叼“违禁物品”被查获的,被查获的上述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依法就有举出证据来证明上述持有物品的合法来源的责任人和义务。办案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其持有人如实供述其持有的来源,否则,“持有人”依法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针对公民作出的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诉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既有“实体法”的法律依据,也包括“行政程序法”的依据(依据就是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举证不能,将会承担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决定,并司法建议追究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俗称也叫“举证责任倒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是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二是专利侵权诉讼;三是环境污染纠纷诉讼;四是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五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六是高危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七是医疗纠纷侵权诉讼;八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诉讼。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八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专门的规定。 其它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有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行政案件中,被告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发生在侵权诉讼中比如:(1)《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都是典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2)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再者就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如《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事实的主张者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意义在于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一般举证责任倒置都是为了保护弱者,减轻他的举证责任,能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来应该是谁提出的事实,就要谁举出证据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真实或者不真实,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把这个责任转移到对方身上,你主张,对方举证没有责任,他举不出证据的话,法院就认可你所主张的事实。 以下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 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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