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私了后又找来了_撞了人私了过了几天又报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4:07:19 人阅读
导读:你的问题需要分几个方面来看,1、是交通事故是否经过交警队处理,事故责任是怎样认定的;2、对方车辆是否机动车,如果是机动车,投保险种有哪些;3、双方协商了解此案时...

你的问题需要分几个方面来看,1、是交通事故是否经过交警队处理,事故责任是怎样认定的;2、对方车辆是否机动车,如果是机动车,投保险种有哪些;3、双方协商了解此案时双方协商还是由交警队主持协商,如果对方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参与协商;4、协商赔偿的款项包括哪些,根据你的描述,赔偿款项应该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八根肋骨骨折可以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款项不算少。根据以上情况,如果事故经过交警队处理,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明确,而协商只是双方协商的,没有交警队主持,也没有保险公司参加,现在的病情可以继续治疗,治疗过后可以直接起诉并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伤残鉴定,或先行自己委托伤残鉴定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如果以上条件不满足,各有利弊,事故如果没有交警队处理,可以拿你们的协议直接到交警队报案要求处理。如果协议由交警队主持或者有保险公司参加﹙我本人觉得可能性很小,交警队和保险公司都是专业机构,有专业人士,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像你这种伤情构成伤残是没问题的﹚,就要看协议是否具有合理性了,具体就是看各项赔偿款项是否合理,如果在你母亲伤情恶化之前,各种赔偿款项已经合理赔偿到位,那之后的病情恶化就属于风险自担,不能苛责他人了;如果赔偿款项不合理,先打撤销官司,撤销官司打赢再打交通事故官司。QQ∶425476236.

撞了人私了时,应征询交警的同意,而后由交警出具私了协议证明,即使他后期报警也没用。

谢谢邀请,这种事情比较难办,私了有没有签订协议之类的,如果被撞人一直纠缠不清,那就只有走法律程序,这样是最简单,省事的,我有个亲戚之前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被逼无奈,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才得以解决。

这个还是要看具体情况了,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因素,要看这个被撞的人第二天死亡原因是否跟你的撞他有没有直接关系,有没有关联。

如果他的死亡原因,跟你的撞他有关系,那么,必然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举例,如果你把他撞着了,当时没有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他也没有感觉到内伤,你给了他几百块,就私了,他因为没有发现内脏或者大脑受损,导致没有去医院做检查,但是,第二天,因为内伤等原因,死亡了,那么,你需要进一步承担责任,这个责任,需要依据当时双方的责任主体来划分。

假如,他行走在斑马线上,你车速过快,导致把他撞伤,第二天出现死亡,则是全责,家属如果提出50万赔偿,你需要支付50万,但如果觉得提出赔偿过高,可以通过法院来判决,预计各种费用下来,也差不多这个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是闯红灯、横穿马路,死者则承担主要责任,你作为肇事者承担次要责任,举例,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这次死亡事故赔偿金为30万,那么,你承担20%责任,为6万。

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发生交通事故后,你跟他私了,说明你是有责任的。在这里,私了后死亡赔偿,需要减去你前期的赔偿,如这一次死亡,你承担30万赔偿责任,如果第一次私了赔偿了10万,后面只需要赔偿20万。

只有一种情况,你不需要负责,那就是,死者第二天的死亡,跟你头一天车祸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如第二天他因为其他过度激动猝死、以及一些突发意外事故死亡,跟头一天车祸没有关系,你可以不承担责任。


反过来,如果第二天死亡,是头一天车祸的诱因,或者病情加重死亡,以及头一天没有检查出来的病症导致死亡,你依然还需要承担继续赔偿责任,这一次的责任,等于前一次赔偿的总和。

  开车撞到人后没大事,当时口头私了,一个月以后又找来,是否还要负责。要根据客观事实与双方协商。  在民间纠纷中,通常很多是用协议来处理,协议有口头和书面,合法有效的协议就应该双方遵守。书面的协议作为比较好确认的证据,双方相对争议机会少,对事后的反悔有一定约束,口头协议就经常有争议。因此如果可以的话,今后在处理该类情况,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另外,由于事件过了一个月,双方现场情况也没办法确认,即使由法院来裁决,难度也很大,因此最好选择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私了没有留下证据吗?就是以后不再纠缠的字据或录音啥的,要是没有你可以套他话,偷偷录音。只要有他当时同意私聊的证据,就跟他打官司好了

现在路上车多人多,难免就会发生刮蹭、轻微碰撞等等轻微交通事故。而很多事故当事人因为赶时间、怕麻烦等各种各样的原因,选择私了解决,也就是不经司法程序,不需要交警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双方私下解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私了解决,处理不当的,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麻烦。

1、仅限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2、仅限于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自愿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交通事故。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不必保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发生财产 损失事故,当事人虽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3、仅限于没有公共危险的交通事故。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4、仅限于无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5、仅限于合格驾驶条件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6、仅限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最后,“私了”后续问题。

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身体当时并没有什么不良反应,故在“私了”时,对于医疗费用的预算往往比现实中支出的低。

可是,人体就是奇妙!原先看着还挺好的身体,这会儿却被医院检查出了大问题。这时,就会涉及大量的后续医疗费问题。

可是肇事方往往会为了自己以后安枕无忧,常常会在协议中写明“对以后出现的任何问题,概不负责”,而受害人在签协议时,也认为自己以后不会有太大问题,而沉默答应。

当出现后续医疗费问题时,交通事故双方往往会因此争得面红耳赤,问题又一次出现。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可以选择私了,但是在做选择之前一定要分清楚情况。如果只是轻微的没造成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如果存在机动车没有号牌、没有保险的、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司机没有驾照、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报警处理。这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

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口头私了,那几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周围见证人比较多的话,可以抗辩他。2、书面私了,有字据的话,你这次可以不理他。他管你要钱你不给就是了,这也算不上是所谓的敲诈。不过如果当时他没有发现车伤得很重后来又发现了,然后觉得你赔的钱不够,他又向法院诉讼的话,你是可能败诉的。3、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规定的事故迅速处理单私了,那就具有不低的法律效力了,那你就彻底不用管他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事故涉及物损及比较严重的话,车主可以按照以下这4步进行处理。第一步:报警事故发生后,如果有人员受伤,要第一时间打120急救电话!为了防止二次事故,车主爷最好马上打开危险指示灯,然后在车辆后方放置三角警示牌,警示后面来车前方发生事故,注意躲避,避免发生二次碰撞。然后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拨打122或110报警,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状态、车的损坏情况等等,等待事故救援和处理(在单一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就算双方责任明确保险公司理赔也需要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以理赔)。交警会对现场进行勘察和事故责任划分,一般是现场马上就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车主在上面签名及留下对方电话。第二步:报保险在交警判定责任出示完“事故认定书”后由全责方打电话给他的保险公司电话报保险,等保险公司人员到场进行现场查勘、拍照以及填写事故现场单后,双方才可以各自离去。在交警出示完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有急事或其他原因也可以先离开,但是责任方记得必须在48小时内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补报保险。第三步:维修车辆接下来,双方尽快去保险公司指定定损点进行拆件定损,更换零件过多或者有隐损的可能需要两到三天的定损时间,等定损单出来后拿着定损单就可以开始维修了。第四步:保险理赔双方修好车后按约定无责任方须给责任方提供各种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复印件、交强险的复印件、定损单,还有维修发票。如果你是责任方,在收集对方资料办理理赔记得查看定损单上是否已经进行旧件回收(保险公司一般会对单个配件超过300元的进行回收处理),还要问清楚对方验车照拍了没有,因为保险公司会对定损价超过1万以上的车进行事故修复验车,不管是在维修厂还是4S店都是需要的。扩展资料:2016年5月17日,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朋友陈某与俞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因顾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并骑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俞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起诉要求被告顾某、俞某赔偿医疗费62761.4元。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好意同乘行为转变为侵权行为,车辆供乘人应对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供乘人顾某出于好意不享有利益而承担义务,搭乘者陈某只享有利益而不承担义务,有悖善良风俗原则以及倡导公序良俗需要,应减轻侵权人顾某的赔偿责任。顾某驾驶机动车,俞某驾驶非机动车,两人分别承担事故主、次责任,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伤害的原因力比例,酌情减轻顾某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由俞某赔偿原告12552元,顾某赔偿原告439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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