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清偿顺序_债务清偿顺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7:59:01 人阅读
导读: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这是清偿的顺序问题,财产担保的其实换而言之就是债务人如果不能清偿债务的话其担保的那部分财产就已经是债权人的了。

可以优先清偿担保债务,解除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债务人与担保人搞好关系,不会因此牵扯担保人的利益。在人保当中是否必须优先清楚担保债务,没有强制性规定,完全取决于各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或履行习惯。

因为一旦担保人签字确认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对债权人是利益而不是负担。债务人不能还款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选择权在债权人,与担保人及债务人没有直接关系。

担保人的担保是有条件限制的。比如,民法典规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时候,统一按照六个月时间计算担保期限,债权人超过六个月未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保护担保人不受无休止的债务追索,让债权人及时唤醒自己债权。

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关系比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关系更近,因为担保人一般都是债务人联系提供的,跟债权人没有直接关系。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只好协商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拒绝还款的,债权人会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同告上法庭。

所以,债务人与担保人是站在一条线上伙伴,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当然,有的担保人也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或与债务人设定清偿顺序。比如,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就是担保人向债务人提出的条件限制。这种条件会受到债权人的影响,债权人拒绝接受后,债务人与担保人只能重新协商担保方式。

如果债务到期,题主说是否需要先清偿担保债务。其实,是否先清偿担保债务完全取决于自己或自己与担保人的约定。没有这种约定的,就要由自己权衡利弊再决定清偿顺序。我们认为,债务到期,债务本身有物的担保,肯定需要优先清偿。没有物保而只是人保,与担保人协商清偿顺序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同一债权存在多个担保的,先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清偿,清偿后不足的,由其他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者是保证人进行清偿,彼此之间并无先后顺序,由债权人自行确定。

按当时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协义办就行了!

债务人有多项债务无法清偿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债务。那么,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债务人无论是负债还是违约都将产生清偿问题,企业应审慎清偿债务,避免因债务清偿问题时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到底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请在下文中详细了解。


一、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1、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3、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原则清偿:

首先,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都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确定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以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中记载的登记时间为准。做第一顺序抵押登记的被担保债权,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处于第二顺序的只能就剩余的部分受偿,依此类准。如果抵押权登记的时间相同,也就是抵押权登记的顺序相同,那么就按照各担保债权的比例来清偿;所占比例大的,多受清偿。

其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抵押权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要求必须办理登记。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办理登记都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在法律效力上还是有差别的: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第三人;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查阅登记资料知道该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公示性较强;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一般很难知道该财产是否已经设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给予已登记的抵押权以特别的保护。因此,在清偿顺序的问题上,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最后,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前面已经讲到,物权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间均不得对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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