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_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在哪,怎么走?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2:21:44 人阅读
导读:全称应该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017年7月1日起,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施行,代表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更加...

全称应该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017年7月1日起,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施行,代表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更加完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社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解放军文职人员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的专门办案机构,调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准司法制度,既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性程序,又发挥其一裁终局、多元调解的特点。

也是处理我国劳动人事争议的一支重要力量。

以上。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两者是一样的,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先通过前置的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另外,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程序直接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案前、庭前、庭中、庭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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