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工程款犯什么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12-17 17:05:17 人阅读
导读:单位内部人员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就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但是在挂靠经营的模式下,实际施工人并不能算是被挂靠企业的员工,被挪用的工程款本质上也不属于企业的资金。...

单位内部人员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就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但是在挂靠经营的模式下,实际施工人并不能算是被挂靠企业的员工,被挪用的工程款本质上也不属于企业的资金。因此,即便是实际施工人将该款项挪作他用,也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此时,如果工程项目不能顺利进行,被挂靠企业即便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了内部协议,也难以规避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张建(化名)为了承建某项目楼工程,便挂靠在当地建筑公司名下,并以该建筑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投资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和张建内部约定,建筑公司只收取工程造价的1.5%作为管理费,张建则可以享有该项目的一切收益,但其自己必须承担工程所涉的一切费用。

此后,投资公司如约将工程款打入建筑公司账户,而张建却以支付项目的材料费、劳务费为由,从建筑公司提走工程款一百四十余万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因该工程最后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问题,建筑公司不得不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张建系被授权的项目经理,其以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对外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张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建为承建工程,以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投资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担任项目执行经理与项目主管对外修建工程和负责施工期间的所有事务。同时,建筑公司与张建就该工程修建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被告人张建向建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后,自行承担该项工程的一切费用。

被告人张建的上述行为系所谓公司委托代理人和项目主管身份代表公司承修工程,实际为个人修建工程的挂靠行为,全案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建在挂靠的建筑公司享有该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被告人张建不能认定为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建从该公司领取并用于个人使用的资金,不属于单位资金,故被告人张建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宣告被告人张建无罪。

守恒说法:

从法院的裁判思路可见,在挂靠经营的模式下,实际施工人并不能算是被挂靠企业的员工,工程款也并非被挂靠企业的资金,故即便将资金挪用,也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被告人的主体:从形式上看,被告人担任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及主管,符合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特征,但从被告人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内部承包协议所反映出的本质属性等综合分析,建筑公司实际上对工程项目并未投入任何资金,且在被告人挂靠施工期间,建筑公司也没有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相关社保费用。因此,被告人与建筑公司仅为临时性的挂靠关系,双方并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

对于被挪用资金的性质:被告人借用建筑公司资质,建筑公司实际并未投入资金,被告人对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及具体施工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可见,投资公司转入建筑公司账户的工程款最终应当归属被告人所有。

综上,被告人张建并非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所支取并使用的工程款也不属于建筑公司的单位资金,故其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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