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伤情鉴定的标准_公安法医鉴定伤情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4:57:33 人阅读
导读: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

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程序公开 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检验鉴定所依据的资料要翔实可靠,要调阅原始,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作出解释。

5、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市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伤情鉴定是有时效和标准的。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我是个搞现场的法医,就是专门出死人现场的法医,当然工作那会也做过伤情鉴定。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吧。对法医学感兴趣的可以关注我。

题主的题目是法医鉴定是根据什么条件下得出的结论,是凭借实际伤情做鉴定还是加害人的口供?

这里题主提到的只是伤情鉴定 ,我从原先做法医伤情鉴定中出的实际案例来举例说明吧。原先在新的伤情鉴定没有出台之前,按照旧的伤情鉴定标准其中有一条就是外伤性鼓膜穿孔就是轻伤。其实这个是见得最多的“造作伤”了。比如A和B两个人打架,A被B打了一个耳光,然后报警了,派出所给A出具诊断证明,让A去医院看病顺便把诊断证明填了好去法医那里做鉴定,A找了朋友C一起去,c说这好办我认识个医生D,反正你被B打了耳光,咱们治治他,于是找到医生D把鼓膜戳破,在诊断证明上写了一个外伤性鼓膜穿孔,大家不要小看这个穿孔的威力,这个在旧的伤情鉴定标准下是轻伤,这就牵扯到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区别。

所以法医在实际的伤情鉴定工作中,一是要明察秋毫,就是看看实际的伤情的同时,要仔细鉴别伤情是他人形成还是“造作伤”,这个不但要仔细询问鉴定人被打的过程,不放过每一个细节,二是加害人的描述当然也是参照的标准,这个跟受害人是一样的,三是牵扯到专业性交强的问题,比如视力、听力、神经方面的损害可能要找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会诊,力求准确,因为伤情鉴定不但要对受害者负责也要对“加害人”负责。四,牵扯到容貌毁损还有功能方面的鉴定,要看预后,所以有时候要让受害人治疗终结三个月甚至半年才能出具伤情鉴定。

这里我作为一个现在专职出尸体现场的法医,我谈一下有时候加害人在紧张、情绪激动等原因下,可能记忆缺失或者出现混乱的情况,当然也有为了逃避责任出现说假话的情况。比如有的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说我就捅了死者一刀或者两刀,而且都不是重要部位,但是实际情况下解剖尸体的时候可能出现数刀甚至十几刀,且都在重要部位,有时候勘验尸体也是对案件定性(也就是题主说的实际情况)起决定作用,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量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所以法医在做实际伤情鉴定还是尸体鉴定,实际的伤情是实实在在能够看到的东西,当然是以实际伤情为标准,加害人还有受害人口供只是提供参考。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为你解惑。以上只是本人浅见,勿喷!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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