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哪个部门管开发商_房地产归哪个部门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8:41:32 人阅读
导读:地方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商从拿地开始到开发销售都需要接触哪些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商从拿地开始到开发销售的环节为:第一步:土地取得。涉及部门:国土局、拆迁办、建...

地方房地产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商从拿地开始到开发销售都需要接触哪些政府部门 房地产开发商从拿地开始到开发销售的环节为: 第一步:土地取得。涉及部门:国土局、拆迁办、建设局;事宜:投标中标、拆迁事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第二步:立项。涉及部门: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事宜: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步:规划及勘察设计。涉及部门:规划局、勘察及设计单位;事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步:施工准备。涉及部门:建设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事宜: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监理单位、施工招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五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管理。涉及部门:勘察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局及其质检机构;事宜: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步:申请预售(商品住宅建设工程)。涉及部门:房地局、建设局、工商局;事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备案。

房地产开发商违规销售,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行政处罚而言,法律依据很多,主要可以:

一、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管房地产的部门有以下几个: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等

管它的部门多了去了:它的“开发资质”,由房管局负责审核发证或吊销,日常经营的合法性,归工商管理局负责,依法纳税,由国税局地税局监管,劳动用工、交金,等等的业务,也有国家相关部门管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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