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_我国普遍实行的诉讼原则是?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5:38:19 人阅读
导读: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目前只是事后监督。就是通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影响判决结果的,有权进行抗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目前只是事后监督。

就是通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影响判决结果的,有权进行抗诉。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所谓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四、辩论对抗性原则

民事诉讼的辩论对抗性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五、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六、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第二: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

第三: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七、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括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采取消极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动调查和追究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中的不法行为,对审判人员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简单地说中院审理是终审,如果对此不服就只有上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不服、只能到检察院抗诉,或可走上访之路。总之,走法律之路路漫长兮,要做好心理准备、时间和金钱准备,程序大概就是这样的一个途径,相信都好掌握,难点在于你起诉或申请再审时,你要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你的观点,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准确地提供证据、一般作为普通人我们可能都无能为力,很难做得到。倘若提供不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支持你的诉求。那么,不管哪一级法院,都会以证据不足判你败诉。一旦败诉其后果一定是你不可接受的。官司打了多年、有良知的律师告诉我,公堂之上不要被法官带到沟里。果然,官司打至中院时,就出现了法官引入问题、把我往沟里带的情况。虽说早有防备,但是对法官的问题还是很难作出满意答复。走法律程序之路实属不易,最后提一笔供参考注意。深入探讨,欢迎点击关注!




依我之见:我国检察院对民事法律监督既可以说依法“无时间限制”的,也可以说依法是“有时间限制”的。

为什么说一方面无期限制,另一方面又说有期限限制呢?这是由我国的诉讼原则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所决定的。

一,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无期限限制”问题。根据我国确立的“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规定凡经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的民事案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丶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民法院判决公民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适用法律准确丶审判程序合法。而一旦人民法院民事的判决既违反民事纠纷的实体法律,还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如送达丶回避丶举证权丶质证权丶辩论权丶陈述权丶上诉权等等……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而导致错误民事判决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有权对错误的民事判决以提出“民事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实施法律监督,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必须进行再审,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作出“撤销原判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的裁判来纠正错误。

可能有的网友要问:前几年”两高”分别公布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人民法院再审申请的规定了期限限制的如何理解呢?依我之见一一“两高”前几年发布的上述以期限为由而剥夺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申请权的行为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的,是无法律效力的(近几年”两高”己经公布废止了有关规定)。

二,民事判决的检察院法律也”有期限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该法》自该法公布并确定生效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为和裁判结果当然自该法生效之日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同理,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裁判的法律监督行为也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之日方才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生效之前的人民法院对我国公民之间的民事判决,人民检察院受其时间限制无权进行民事法律监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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