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首_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9:17:46 人阅读
导读:案发后在家等候处理,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是否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在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当事人(比如说集资人或者相关员工)主动...

案发后在家等候处理,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是否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在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当事人(比如说集资人或者相关员工)主动到公安说明情况,甚至投案,公安因为没有立案,要当事人回家等消息。结果后来警方立案了,比如投资人报案的人数达到标准等等,传唤当事人,甚至“破门而入(一般是敲门)”,把人带走,有不少办案机关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自动投案。

但实际上,在其他类刑事案件中,此种不被认定投案、因而不被认定自首的情况很多。因为很多办案机关的理由是,当事人是在警方已经掌握了相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当事人到案,因此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而在刑事案件中,自首的条件就是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如果能认定自首,一般就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因此,自动投案对于被告人而言,其实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情节,如果有空间,需要全力认定。

比如《人民司法》上月刊载一起案例,福建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两人互殴,警方将肇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警方当时没有立案,次日因为另一方报案,警方才立案,警方传唤肇事者到案,刑拘。该案一审没有认定肇事人自首,因为其系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但是二审法院福建高院认为,肇事人案发后主动向基层组织报告,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在家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虽然被告人系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符合向基层组织投案的情形,而且其被传唤到案,也是在警方掌握相关刑事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纵观全案,被告人始终没有逃避侦查,在案情不明情况下,始终在家等候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请求基层组织出面调解,符合自动投案条件。

这个案件,刊载在《人民司法》,案件本身也是经过了福建高院的审理,对于当前很多刑事案件,相信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首先,犯罪后没有及时承担责任反而选择逃避或者逃跑的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畏罪潜逃。 其次, 刑事传唤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启传唤程序,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在特定的地点进行,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实践中,有电话传唤和当面传唤两种方式。 每个公民接到传唤的时候,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如实陈述相关事实。 第三,公民被传唤时仅仅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并不一定能最终被法院认定该人有罪。如果该人并未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即便拒不到案,也不存在畏罪潜逃之说。反之,则有畏罪潜逃的事实。 第四,畏罪潜逃本身不是一种罪名,仍然建议在犯罪潜逃后主动投案,争取减轻处罚!

构成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构成要件,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检查院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在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确凿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公安机关并未掌握或察觉的案件和犯罪行为,

三,在逃犯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犯案地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并按照犯案地公安机关的指示,到藏匿地公安机关报道的,

以上三种行为均属于自首。

“自首”系涉案犯罪嫌疑人或逃犯,通过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或者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和公安机关约定的地点等待公安机关民警到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均认定为投案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逃犯是在家里或藏匿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但是不构成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投案自首,

但是,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会认定为认罪态度好,也同样能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现实生活中案件纷繁复杂,而刑法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方面又存在较多分歧,比如对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经传唤到案的嫌疑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是受传唤后到案,传唤虽然不是强制措施,但仍然有一定的强制性,故不能认定为自动到案,更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可以选择到案或者是不到案,仍具有自主决定性,传唤不具有强制性,如果选择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妨碍构成自首。之所以会存在以上两种意见的争议,主要是由于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与对传唤性质的理解不同。我个人比较赞成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虽然是经公安机关电话、口头或者书面传唤到案的,但不影响其到案的自动性,如果满足如实供述的条件,也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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