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并案处理的条件_刑事并案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6:01:34 人阅读
导读:罪与非罪出现分歧很正常,这是控辩双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罪行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参照理论,具体来说,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是造成这个问题的...

罪与非罪出现分歧很正常,这是控辩双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罪行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参照理论,具体来说,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是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

所以,要认真搜索相关的案例,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尤其是最近,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高院,对“类案类判”非常重视,足以体现借鉴案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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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案侦查要达到迅速破案的目的,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这些所并案件必须为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实质上就是对各案的犯罪分子做出同一认定的过程。根据能否直接对犯罪主体同一认定,可将客观事实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特定并案条件,即能够直接、确凿地证实数个案件为一人或一伙犯罪分子所为的客观事实,它所反映的犯罪人的特征一般都是特殊的、独有的。另一类是一般并案条件,是通过对案件中相同或相似体貌特征、作案手法等综合分析比对,所做出的同一认定。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分子多会形成具有其个性的作案手法,直到有巨大的外力作用才会迫使其放弃或改变。

并案可以发生的情况较多,如并案侦查、并案审查起诉、并案审判,一般的并案条件(1)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质相同是指先后发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分子在产生犯罪意念并实施了犯罪后,成果的刺激会强化其犯罪意念,形成犯罪心理定势和习惯,所以罪犯所做的系列性案件性质大都相同。但并非所有罪犯再犯时都仍是同种罪,触犯不同刑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看到两个性质相同的案件,不能断然地认定其主体同一。

  一人犯数罪时,犯罪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但通常是主要犯罪地和最后犯罪地管辖。一般并案处理。  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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