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执行财产_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让我让步我该不该让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5:39:34 人阅读
导读:题主的问题转化为法律语言可以表述为:债务人财产与第三人抵押财产,在债务清偿过程中是否存在先后顺位?根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

题主的问题转化为法律语言可以表述为:债务人财产与第三人抵押财产,在债务清偿过程中是否存在先后顺位?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如果存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就第三人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名下有财产可以执行!

※法律规定——《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此外,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担保的,比如既有债务人抵押担保,也有第三人抵押担保,或者存在多个第三人抵押担保,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抵押物先行行使抵押权。

只有在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债务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时,其他抵押人才有权提出在债务人抵押财产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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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确实是会让债权人比较尴尬的一种状况。

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很多债权人,即便打赢了官司,但是对方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手里的判决书也是一纸空文,不能起到实际的意义。但是这种情况下也不是说打官司就没有用,毕竟你首先需要拿到判决书才能有希望得到你应有的权利。

但是有些人觉得既然他都没有钱,我打官司也没用,干脆不打,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你不启动诉讼程序的话,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即便对方有钱了,你也不能再要求了,所以不论是哪种情况,先拿到胜诉判决书是第一步。至于是否有钱执行的问题,那是后话。

对于执行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人,有钱执行,但是就是不还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只要他名下有财产都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查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债务人确实没有钱,也没有可供查封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只能等他什么时候有钱了,什么时候再还债。债权人只能密切关注他的财产线索和状况。

当然,现在为了惩罚这些老赖,也出台了很多的政策和方法,比如可以把这些债务人列为失信人员名单,限制他们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尽可能给他们制造一些困难,或许迫于这些压力,他也会尽快把款互相还清。

但不论如何,如果债务人没有钱,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情,所以这就要提醒债权人在最初借贷的时候一定就要摸清对方实力和经济状况,对于经济状况不佳或者风险比较大的人尽量就不要借给他钱,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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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一)从财产来源上看,对于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夫或妻的名下均为夫妻共有产,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员,其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其名下财产自然是共有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未成年名下房产的共有性质。这个情况下是可以去申请执行的。

(二)至于老婆名下的房产,如债务人欠的钱是在婚姻期间内的合法债务且不是用于经营等,则可以起诉并要求执行共同产财产。但是这个要看借的钱是否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债务。一般在实务中,这一点是比较常见的。

(三)债务人被起诉之前转移财产到老婆名下。这个情况下,是可以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与老婆一同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就可以查封老婆名下的房产了,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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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让步?是不是合法债权?合法债权不容侵犯坚决不让步,钱可以不要,但这口气一定要出,让它仅管继续耍赖,时机成熟必须让它付出代价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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