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屋租赁备案登记_成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需要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1:53:46 人阅读
导读:办理居住证需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东协商即可,自己买房则需房产证。居住证办理流程:1、本人备齐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填写“《上...

办理居住证需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东协商即可,自己买房则需房产证。居住证办理流程:1、本人备齐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确认后签名;3、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扩展资料:《居住证》的有效期限目前只有1年期期限。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若你租的不是个人的房子,需要合同备案,若是个人的,好像成都不需要备案。无房提取公积金一般1年一次,这也要看你合同什么时间签的。 1.承租商品住房,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一份。2.承租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3.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特别提示:1.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2.职工承租单位提供住房,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3.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1、租房子不要捡便宜;

2、相比于自己找房子,我建议找大中介,签三方合同的那种,就是你租金和押金给房东、中介费给中介;

3、和房东签合同交钱之前,要查验房东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并且合同要附上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

4、签完合同后,和房东一起去居委会备案(会有很多好处,慢慢体会);

5、房子签合同前,和房东逐一确认家具、家电、房屋情况、水电气表数目;全部拍照留念;

6、入住后不要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尤其不要砸钉子,保持卫生,有问题及时和房东沟通。 最后告诉你几个真相 部分网站上面的个人房源大多是中介/小中介发的; 房东笑不笑和严肃不严肃;与是不是一个好房东完全没关系。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租赁双方当事人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具体租房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出租人应提交的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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